上海市宝山区司法局社区服刑人员汤某某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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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SJYJ154701346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汤某某,女,1957年11月出生,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居住地:上海市宝山区高境镇。汤某某从2015年4月起,通过他人介绍,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虚开增值税发票共计2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944072元,税款人民币42771.07元。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6年5月26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判汤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06月06日起,至2019年6月5日止。2016年06月14日,汤某某到宝山区社区矫正中心报到,由其居住地的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日常教育监管。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汤某某接收入矫后,司法所向宝山区社区矫正中心申请对汤某某实施电子实时监管。宝山区社区矫正中心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以及上海市《关于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实施电子实时监管,监管自入矫日始至矫正期满。
2018年9月19日中午12:34分许,司法所专职干部发现社区矫正移动监管平台告警社区服刑人员汤某某越界,专职干部上电话联系了汤某某。汤某某坚称正在在宝山城区办事情,没有离开本市,专职干部随即要求汤某某在微信上共享实时位置和手机APP点名。
过了近一个小时,汤某某也没有按照专职干部的要求共享实时位置和手机APP点名。于是,专职干部再次电话联系了本人,汤某某又辩称自己在外面办事,手机信号不好,等回到家后再共享实时位置。专职干部立即对其提出了口头批评,要求其马上共享实时位置和点名。汤某某竟挂断了电话,随后汤某某手机就处于无人接通状态。专职干部和矫正社工立即前往汤某某家中,但汤某某的家里大门紧闭。
当天下午专职干部多次拨打汤某某的手机,都无人接听。无奈之下,专职干部通过短信和微信留言的方式重申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的严重后果。
直至当天下午17时许,汤某某终于来到了司法所,面对电脑屏幕上回放的活动轨迹,汤某某不得不承认了自己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的事实。并解释是应朋友邀请去郊区游玩,原以为目的地在上海市范围之内,又因为是搭乘朋友的车,只好跟着一同离开了上海市,事先也未向司法所报备这个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针对汤某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的违纪行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固定了汤某某自述的内容,对当天社区矫正移动监管平台上汤某某的活动轨迹截图进行保存。
鉴于汤某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2018年9月20日,司法所召开司法所社区矫正奖惩工作小组专题评议会讨论对汤某某给予日常行为惩处的事宜,司法所社区矫正奖惩工作小组成员一致认为,汤某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警告。2018年9月27日,司法所正式向宝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提交《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的证据材料包括调查笔录、截图文件、会议记录。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10月11日,在接到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和相关证据材料后,宝山区社区矫正奖惩工作小组经集体评议,并经宝山区司法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决定对社区服刑人员汤某某给予警告,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司法所收到宝山区社区矫正中心对汤某某的警告处分决定后,于2018年10月12日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送达汤某某本人,并将汤某某因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被给予警告的事实告知汤某某家人、矫正小组成员和汤某某居住地的居委会。同时将警告决定抄送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和原决定机关。
(四)警告的效果
送达文书后,司法所社区矫正专职干部对汤某某进行了教育,特别重申了警告惩处的严肃性,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社区矫正机关可以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希望汤某某引起重视。
汤某某表示接受给予警告的决定,并向矫正小组保证今后要遵纪守法、服从监管,按规定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遵守外出审批、居住地变更审批、会客等有关规定,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保持手机24小时畅通。
在送达《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后,司法所专职干部对汤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错误性,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她的严重影响。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专职干部又与汤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了解到汤某某导致犯罪原因,由于汤某某主观上对法律存在认识的误区,遵纪守法意识不高,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即使违法犯罪也抱有侥幸。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汤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希望所有的矫正人员都要遵守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按照司法所的要求进行报到学习,主动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行为动态,积极配合司法所的监管。
(六)给予警告后的监管教育措施
1.根据《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凡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受到警告或治安管理处罚的社区服刑人员,应调整为一级管理,且三个月内不得调整管理等级。按照一级管理的要求,对汤某某落实每周报告,“进博会”安保期间要求其每日报到。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经批准离开本市时间不得超过7天等。
2. 加大对汤某某电子实时监管力度,确保每日掌握其活动轨迹,改变原来在每天固定时间通过手机APP点名为不定时、不定次数点名。
3.按照一级管理的要求,司法所确保对汤某某每月不少于4次个别教育。在个别教育过程中,专职干部重点掌握其家庭关系、经济来源、社会交往、生活规律等动态信息,对汤某某在工作、生活上的困难多加关心,帮助其更好地融入所居住的社区。
3.司法所每月走访一次汤某某所居住的社区,借助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力量,及时全面掌握汤某某的邻里关系及社区表现。
4.优化处置社区服刑人员因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情况的应急预案,确保任何社区服刑人员发生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等违反矫正规定情况时,社区矫正机关能在第一时间及时处置,把安全隐患遏制在萌芽状态,确保社区矫正的安全稳定。
【小结】
虽然汤某某的违纪行为被社区矫正专职干部及时发现而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实际工作中容易被社区矫正工作者所忽视。
首先,明察秋毫,防微杜渐。此次汤某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的根本原因在于,很多像汤某某这样的社区服刑人员,没有经历过在看守所刑拘候审的过程,轻微违纪行为和惩罚性刺激之间没有建立起强关联,此时就需要社区矫正工作者通过加强日常监管,对一丝一毫的违纪行为不能轻易放过,只有这样,才能使社区服刑人员从根本上建立起遵规守纪的条件反射,达到“治标更治本”的效果。
其次,多管齐下,积极运用各种人防、技防措施。社区服刑人员因为在社会上服刑的特点,为我们做好安全稳定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日常监管中应当多管齐下、多措并举,积极运用电子监控设备、手机APP、微信“实时位置共享”功能等技防手段。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要发扬“枫桥经验”的优良传统,要走出办公室、深入社区,掌握第一手信息。本案中专职干部积极上门寻找越界的社区服刑人员,并能够发挥好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民警的力量的做法,值得所有社区矫正工作者学习和借鉴。
此外,教育感化,治本攻心。对违纪的社区服刑人员不能一罚了之,应当辅以后续的教育措施,使社区服刑人员不仅口服、更要心服。在本案中,专职干部在送达《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后,与汤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细致的个别教育,这既是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真实想法的机会,也是帮助社区服刑人员真正认识自身错误的机会。在今后的工作中,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明确日常奖惩措施的“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以实际行动践行治本安全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