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社区服刑人员黄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2-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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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YJ154700034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黄某,男,1988年1月出生,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2018年2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制造弹药罪被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2月25日起至2020年2月24日止,2018年3月1日,黄某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日常监督管理由居住地司法所具体负责。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违规的发现及处置。2018年国庆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登录广东省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检查在管社区服刑人员电子定位监控情况,发现社区服刑人员黄某定位手机在2018年10月1日当天关机长达11小时后才恢复定位,存在人机分离的情形,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打电话询问黄某相关情况,要求其严格遵守社区服刑人员监管规定。10月8日上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在省系统核查黄某国庆期间的定位监控信息后,随即前往黄某的住所核实情况。
在黄某家,看到黄某与往常一样正从事家庭作坊手工作业,其妻子和母亲也在旁边帮忙。工作人员首先检查了黄某的定位手机,其定位手机处于正常开机状态,接着工作人员询问其2018年10月1日至7日国庆节假日期间的生活状况和活动范围,黄某反映其7天时间都在家里干活,没有离开住所,其妻子也证明黄某说话属实。当工作人员提及国庆期间为何只有10月1日上传定位照片,其余几天没有上传时,黄某称其没有收到通知,所以不知道每天都要上传照片,以为与平常一样,保证每周上传一次定位照片就行,而且态度轻慢。随后,工作人员严厉批评了黄某违反规定的行为,拿出节前通知信息让黄某仔细阅读,并翻找出黄某的应答记录,黄某才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保证以后一定认真阅读每一份通知要求并切实遵守执行。当问及其2018年10月1日为何关机长达11小时,黄某表示错愕并解释当天手机确实没有关机,并且一整天都在家中,家里人可以作证。后来黄某又想到,可能因为村里信号不好,手机接打电话都成问题,所以误报了关机。工作人员了解之后,证实黄某住宅附近手机信号确实微弱,之前也存在过误报的情况,便口头对黄某进行了教育,要求其要严格执行电子定位监控规定。
2018年10月14日,黄某手机又出现了关机情况,工作人员发现后便立即联系黄某提醒其开机,黄某表示知道并答应马上开机,但是关机警报一直到2018年10月15日早上9时也没解除。至此,黄某连续关机29小时,严重违反了广东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电子定位监控指引》有关规定,工作人员立刻打电话告知黄某到司法所报到并接受调查。
2.调查认定。10月15日上午10时许,黄某到司法所报到并接受调查,黄某在司法所详细报告了2018年10月14日至15日关机长达29小时的原因。黄某称:因当天工作忙碌没有使用手机,所以也没有注意到手机已经因电量耗尽而自动关机了。后经司法所工作人员提醒,就立刻把手机放去充电,但是忘记及时开机。此后,工作人员再一次严厉批评了黄某,要求黄某端正态度,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电子监控规定,并拿出广东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电子定位监控指引》,对黄某进行深刻的教育,让黄某对此事作出了书面检讨。
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黄某的调查笔录、检讨书、省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的监控资料等证据材料,认定社区服刑人员黄某在2018年国庆期间违反社区矫正电子监控规定,经司法所教育后仍不改正,定位手机又于10月15 日关机长达29小时,逃避监管,其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局《关于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电子定位监控指引》的规定。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款规定,司法所建议给予社区服刑人员黄某警告。司法所将此情况向区司法局汇报后,区司法局对此事十分重视,立刻要求司法所通知黄某于2018年10月23日上午9时到鼎湖区司法局接受训诫谈话。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10月24日,司法所制作警告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据材料,书面提请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给予警告。2018年10月31日,经鼎湖区司法局审议,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作出警告决定。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10月31日下午,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按要求到司法所接受个人教育,同时工作人员宣读和送达了书面警告决定,并由社区服刑人员黄某签名按指模确认。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作出警告决定后,黄某服从处理,服从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并对自己违反广东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局《关于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电子定位监控指引》的行为作出了更深层次的检讨。事后,司法所将黄某列为重点管理人员,并于2018年11月22日上午更新电子监控设备,为黄某换上电子监控手环。黄某非常后悔当时态度的轻慢以及对社区矫正规定的不重视,也暗自下定决心要改正自己的错误。这主要体现在黄某对社区矫正法规的学习更加上心,对每次下发的通知都更加认真的贯彻执行。在更换手环后,因信号极差报警时,黄某积极主动与工作人员联系解决问题,及时到司法所报到证明自己不存在脱管、漏管现象,在矫意识进一步加强,日常行为表现也更加严谨。黄某对自身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矫正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将失去这宝贵的自由,受到法律的严惩。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因为社区服刑人员黄某的违规行为,根据区司法局要求,司法所在2018年11月5日组织了一次集中教育活动,通报了对黄某给予警告的情况。通过集中学习广东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电子定位监控指引》以及《关于加强社区服刑人员考核 准确适用激励措施的意见》等文件,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在司法所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时比以往更加积极、主动、认真,警示教育效果比较明显。在管社区服刑人员在矫纪律及服从管理的意识有了明显的改进,特别在电子定位监控这方面,社区服刑人员都更加注意,违规情况明显减少,在管社区服刑人员的电子定位监控设备出现问题后,都能主动的联系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并寻求解决方法,有效地加强了司法所的电子定位监控工作。
【小结】
本案突出了电子定位监控在社区矫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以及重要性,由于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行为相对比较自由,只有在每个月的谈话报到、集中学习、社区服务和调查走访时才能见到其本人,每周的电话汇报不一定能反映其日常真实表现情况,这明显增加了司法所日常监管工作的难度。这就要求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管中,必须重视电子定位监控,利用电子定位监控设备设置社区矫正电子围墙,随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动态,及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的违规行为,同时也给社区服刑人员带来心理震慑,自觉约束自身行为,切实提升了社区矫正执行质量。
本案中黄某违规行为发生时,广东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局新印发的《关于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电子定位监控指引》为工作人员作出警告提供了处理依据,同时也使警告程序更加规范化。警告一个人,震慑一群人,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利用好警告的同时要做到有理有据,程序合法规范,通过依法给予警告,及时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违规行为,从而促使其服从日常监管,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