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赵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中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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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SJYJ154699961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赵某某,男,1986年10月出生,户籍地为河北省邯郸市,居住地为北京市门头沟区。2018年9月,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一年,矫正期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止。2018年9月29日,赵某某到北京市门头沟区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赵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心理上有抵触情绪,对矫正规定不重视,经常想办法钻空子。
2018年10月21日,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矫正平台对社区服刑人员赵某某请假外出期间的活动轨迹进行核查时发现,该人员未请假私自出区。经比对,该人员所在地点与其在司法所请假备案的地址明显不符。赵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出区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相关的监督管理规定。
2.通过对赵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11月2日,司法所通知其当面报告并接受谈话教育。在工作人员多番询问下,该人员承认21日凌晨出区给汽车加油,他认为加油也用不了多长时间,心怀侥幸就去了。司法所对该人私自出区活动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让其做出深刻检查。同时结合赵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出区的情况,11月6日,司法所向区司法局建议,给予赵某某警告处分。赵某某有明显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符合《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11月6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门头沟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赵某某给予警告处分。门头沟区司法局矫正科集体评议,经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11月16日,司法所会同赵某某的矫正小组,向赵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赵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干警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赵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对赵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赵某某表示自己对监管规定不够重视,心存侥幸,以为自己偶尔脱管一次也是没有问题的,所以在没有向司法所请假的情况下擅自出区了。究其原因还是对自己身份的认识不够,才做出了违规的行为,以后不会再犯。被警告后赵某某十分后悔。
给予赵某某警告后,司法所决定对赵某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并对其分类管理级别进行了调整。加强对赵某某的监管力度,也加强对其开展遵规守法教育及身份意识教育,让其心中有法,心中服法,行为守法。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赵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赵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中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产生严重的后果,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给予赵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与赵某某一同接受社区矫正的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
【小结】
对于入矫时间短、不服从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要严格落实监督管理措施,加大惩处力度。一是严格落实定期报告和请假外出、居住地变更等措施,规范教育矫正,防止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的发生。二是加强风险评估,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对不同类别的人员按规定采取相对应的管理措施,督促其遵守规定、服从管理,调动其矫正积极性,提升监管效果。三是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及时给予警告或依法提请治安处罚、收监执行。通过强化管理,提高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从而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知法、守法意识,树立法律权威。四是从思想层面对其教育矫正,促使社区服刑人员改变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不断增强其悔罪意识,认真服从监管,提高社会责任感,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