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河南省永城市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1-0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NYSJYJ154682858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1974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南省永城市。2017年12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月5日起至2021年1月4日止。2018年1月5日,王某某到永城市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18年1月5日,王某某报到当天,永城市司法局对其进行手机定位监管。2月20日下午,王某某向司法所工作人员请假称,其要到山东省莒南县老鸹窝镇的朋友家拜年走亲戚,司法所工作人员以其请假理由不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关于外出请假审批的条件,拒绝了他的请假申请。2018年2月21日上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查看社区矫正管理平台时发现,王某某的定位信号显示其已离开永城市,正在高速公路上移动。考虑到王某某可能在驾驶车辆,接听电话存在一定的危险,司法所工作人员时刻紧盯王某某的定位信号。2月21日中午,王某某的定位信号最终显示在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十泉路温泉小区东90米附近,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拨打王某某的手机了解相关情况,王某某称其确实在莒南县,认为正值春节假期,司法所工作人员还未上班,应该不会发现其私自外出的行为,司法所工作人员告知王某某,其已违反社区矫正管理的相关规定,司法所将提请永城市司法局给予其一次警告处分,并要求其必须立即返回永城市并到司法所报到。王某某开始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批评教育态度敷衍,后经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催促,王某某于2018年2月22日上午才返回居住地,到司法所报到。

2.司法所对王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区域,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取证,通过上门走访、询问相关人员、留取活动轨迹等,制作相关调查笔录并固定证据。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河南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暂行办法》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2月23日,司法所填报了《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并附相关调查笔录及佐证材料,提请永城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给予警告处理。经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和执法大队研究并报局长批准,对王某某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2月23日,永城市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王某某的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向王某某宣读和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王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会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王某某进行了训诫谈话教育,让其再次学习了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及法律法规,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

王某某受到处分后,认识到自己如果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严重性,对自己的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表示今后一定自觉接受司法所的教育监督管理,改过自新,做有益于社会的人。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8年2月23日,永城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工作人员会同永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到王某某的家中了解有关情况。2018年2月23日,在永城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永城市司法局在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王某某。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将王某某的《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在集中教育学习会议上予以宣读进行警示教育,以告诫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要服从管理,遵纪守法,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警示教育效果比较明显。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社区矫正工作要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罚执行政策,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