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在接受社区矫正中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1-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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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SJYJ154682643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王某,男,1972年4月出生,户籍地为甘肃省武山县,居住地为北京市丰台区。2014年至2015年,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矫正期自2017年3月21日至2019年3月20日。2017年4月20日,王某到丰台区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王某2018年8月13日未按照司法所要求电话报告。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致电王某,电话关机。2018年8月14日,司法所工作人员继续致电王某,电话接通后,王某向司法所工作人员表示昨天忘记进行电话报告了。司法所工作人员询问为何关机时,其辩解称因为手机出现了问题,刚维修好。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其当天到司法所进行当面报告,说明情况。
2、对王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王某之前经常出现的无故不接电话、不按时报告等情况,8月15日,司法所向区司法局建议给予王某一次警告处分。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通过走访家庭和调取司法所工作记录,证实王某确系未按规定时间向司法所报告且无故不接听司法所电话。王某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监督管理规定,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关于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电子监管的暂行办法》中应当给予社区矫正警告的情形。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8月15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丰台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给予社区矫正警告处分。丰台区司法局矫正帮教科集体评议,经丰台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给予社区服刑人员王某社区矫正警告的决定。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8月15日,司法所会同王某的矫正小组,向王某宣读、送达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并要求王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
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干警对王某再次进行了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他的影响。司法所社区矫正干警、司法助理员对王某进行了个别教育,明确指出王某未按照要求及时电话报告,违反了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要求其写出书面检查,深刻检讨自身行为,并再次向其宣告了社区矫正关于当面报告等相关规定,同时要求其认真学习社区矫正规定并做好学习记录。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王某在收到警告决定书后,对自己的行为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认识到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如果自己不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监管规定,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甚至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之后王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更加端正。
(五)给予警告全程接受社区矫正执法督察队监督情况
社区矫正执法督察队监督了司法所对王某未及时报到、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警告决定的全部过程,确保了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的正确实施,警告程序依法依规。
(六)利用本案例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丰台区司法局将这次警告案例作为典型案例,在开展社区服刑人员集中初始教育和分类教育时作为警示教育内容进行讲解,对全体社区服刑人员都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社区矫正中的日常工作,特别是已经接受了一段时间社区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坚决不能放松监管思想,坚持以社区矫正规定为纲,利用走访、个别教育、当面报到等环节,严抓社区矫正纪律,严防社区服刑人员出现思想懈怠、侥幸等心理,避免造成不良后果。一旦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出现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