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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1-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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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SJYJ154604726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1967年7月出生,户籍地为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居住地为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2015年3月,因犯污染环境罪被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6月17日止。 2018年1月19日,王某某到马鞍山市花山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王某某接受矫正后,司法所按照规定将其列为严格管理对象,对其实施了定位手机管理措施。2018年2月11日上午,司法所工作人员查看社区矫正定位系统时发现,王某某的定位轨迹已经越界至江苏省南京市境内。工作人员当即电话联系王某某询问具体情况,要求其立即返回并到司法所说明原因。王某某承认自己离开马鞍山市的事实,并以公司领导指派出差为由,表示无法立即返回。工作人员一再告知擅自离开居住地的严重后果,但王某某始终声称自己无法及时返回。2月12日,工作人员发现王某某手机定位轨迹仍然在南京市,及时向区社区矫正局进行了汇报,并收集相关证据,提请给予王某某警告处分。同时,再次警告王某某不及时返回居住地,将通报公安机关协助查找、采取相关措施,并将情况告知王某某所在公司领导。在工作人员多次教育后,王某某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承诺第二天上午返回。2018年2月13日上午,王某某返回居住地到司法所报告,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严厉的训诫教育。

2.针对王某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情形,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对其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询问了有关人员,调取其定位手机轨迹,制作了调查笔录。经调查,王某某主动承认了自己为了洽谈业务,抱着侥幸的心理违规外出至南京市。王某某擅自外出,没有向司法所履行请假手续,明显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安徽省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2月12日,居住地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花山区社区矫正局给予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警告处分。2月12日,花山区社区矫正局核实了相关情况,经集体评议、主管局长批准,作出对王某某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2月13日,王某某到司法所说明情况时,工作人员向王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王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 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工作人员对王某某进行了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希望其在剩余的矫正期限内遵规守纪,不要再犯同样的错误。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警告决定书下达后,王某某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有了深刻认识,认识到自己在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否则最终将会收监执行,失去在社区服刑的机会。王某某还写下了深刻的检讨书和保证书。

(五)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发现王某某违规外出后,区司法局立即向区检察院进行了情况通报。在对王某某作出警告处分后,区司法局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区检察院报告,全程接受检察院监督。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王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同时,将王某某案例在社区服刑人员微信群内予以通报,以增强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服刑意识,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效果。

【小结】

社区矫正外出审批制度,是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因故离开县(市、区)而采取的申请、审核和批准制度。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好外出审批制度,可以较好地避免社区服刑人员脱管现象的发生。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的原因包括就医、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本案中的王某某明知自己外出原因不符合社区矫正外出制度规定,但其还抱着侥幸的态度,擅自离开居住地,最终被依法给予警告。在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像王某某这样服刑意识不高的人员不少,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加强监督管理,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敲响警钟,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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