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吴忠市盐池县社区服刑人员杨某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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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XSJYJ154598359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杨某,男,1990年8月21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宁夏吴忠市盐池县。2018年3月17日因故意伤害罪被红寺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3月17日起至2022 年3月16日止。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11月27日,司法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学习,杨某缺勤并且没有履行请假手续,随即司法所工作人员拨打杨某的手机进行联系,其手机也无人接听。2018年11月28日,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服务,杨某按时签到,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调查和谈话得知,杨某因单位有事走不开,又不能亲自到司法所办理请假手续,故发生了前一天的集中教育学习缺勤。经司法所上报,盐池县司法局认为,杨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并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12月5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盐池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给予警告处分。经盐池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对杨某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12月6日,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在社区矫正办公室,向杨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杨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杨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杨某送达警告决定书后,司法所决定对杨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要求杨某进行每天电话汇报、每月上交思想汇报、每月来司法所报到并定期走访,进一步加强了解、掌握杨某的表现和实际情况,督促其遵纪守法、遵守矫正规定。杨某也深刻意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通过这次警告,再一次对自己的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表示自己愿意在以后的社区服刑期间,严格要求自己,做到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通过给予杨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在管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并端正了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的认识和态度,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小结】
此次杨某在社区矫正集中学习中缺勤的情况,说明了个别社区服刑人员依然存在对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未能严格遵守,存在着松懈、侥幸心理。通过对杨某的警告,对其他服刑人员也起到了警示作用,针对此类问题,司法所将在日常监管中更加严格的进行监督与管理,不断加强警示案例教育,实行随机选取集中学习日期等管理方式,进一步强化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意识,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