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奎屯市社区服刑人员君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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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JYJ154597110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君某某,男,1963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新疆奎屯市五五新镇129团。2017年11月,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新疆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2018年12月7日止。2017年12月13日,君某某到新疆车排子垦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司法所社区服刑人员君某某自接受社区矫正以来,表面上服从监管,但对社区服刑思想认识不足,偶尔还出现电话关机、无人接听、人机分离等情况发生,不能很好的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为此曾多次找君某某谈话,他虽然表面上应允,但仍行为懒散,不知悔改。
2018年1月29日,司法所工作人员来到君某某家中走访,并没有找到,定位手机号码无法接通,经用其他常用手机号码取得联系,君某某因紧急送亲戚到奎屯兵团医院看病,未随身携带定位手机,未向司法所汇报离开团场。
(二)给予警告的情况
1.经司法所工作人员经集体研究决定,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君某某警告处罚,2018年1月31日,司法所提请车排子垦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君某某给予警告处罚。
2.车排子垦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认为社区矫正人员君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未经批准私自外出,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出具书面决定。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2月27日,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在一二九团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君某某的矫正小组,向其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其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又对君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罚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根据君某某警告处罚后的情况,要求其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社区服务,按时上交思想汇报,定期到司法所报到,定期电话汇报近期情况,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定期去其家中走访,耐心的与其沟通谈心,力求转变他的思想。通过警告处罚和沟通谈心,君某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好转。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君某某警告后,司法所以此为例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告诫在矫社区服刑人员要警钟长鸣,时刻警醒自己,切不可违反法律规定,更要严格遵守和执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与君某某一起接受社区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及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存在的违规问题,并根据其违规事实和表现,采取处理措施,避免因长期散漫造成违法的严重后果。警告所达到的目的不仅仅是处罚和惩戒,更重要的是能够促使其增强社区服刑的意识,自觉回归常人的生活轨道。因此,关注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活动,经常与其沟通,使其能真心接受现状并积极配合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显得尤为重要,同时,我们还要加强与社区服刑人员的沟通,进一步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特点和思想状况,通过定期谈话、组织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治教育,强化自律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观念。在给予警告的同时,必须要适时加强教育措施,针对每名社服刑人员刑罚种类及特点,不断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社会责任感和公德意识,这样才能达到标本兼治的良好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