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刘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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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SJYJ154590034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刘某,男,1989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桑植县。2015年1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桑植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缓刑5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止。2015年1月21日,刘某到桑植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桑植县司法局在每月社区服刑人员集中点训时发现刘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先后两次未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报到,也未参加社区矫正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
2.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司法局开展了调查取证,通过查看电子监控情况,查阅报到签名册,发现刘某于2018年6月份共有7次手机刷脸报到不成功、2次24小时手机刷脸报到异常,均未主动报告情况,并且未参加6月27日的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同时发现刘某在10月27日未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报到,未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根据 “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以及《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项和第四项之规定和有关查明的事实,认定刘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依规应给予警告处罚。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6月25日和2018年11月2日,司法所先后两次分别提请桑植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给予警告处罚。桑植县社区矫正机构先后两次分别召开了奖惩评议会议进行集体评议,制作了审批表报县司法局审批。经桑植县司法局领导批准,分别在6月、11月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作出了两次警告决定,并分别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6月26日和11月2日,桑植县司法局先后两次通知社区服刑人员刘某到县社区矫正中心,向其当面宣读并送达了书面警告决定,同时进行了谈话教育,刘某在警告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刘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后对他的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刘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刘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并认识到给予警告后所产生的影响和累计三次后执行收监的后果。刘某对司法所作出了书面保证,表示珍惜社区矫正机会,保证在今后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端正态度,争取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刘某警告后,司法所以此为例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告诫在矫社区服刑人员要警钟长鸣,时刻警醒自己,切不可违反法律规定,更要严格遵守和执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与刘某一起接受社区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通过此次教育后,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认罪悔罪的态度也得到明显转变。
【小结】
刘某属于判刑较重的社区服刑人员,但是他没有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没有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虽然经过社区矫正机构多次教育和挽救,但仍然我行我素,不知感恩,屡教不改,对此,司法局依法依规及时予以警告处罚,彰显了社区矫正的威严,预防了再次违法违规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