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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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SJYJ154581346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杨某,女,1973年0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某镇。2016年9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龙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为2016年09月13日至2019年09月12日。2016年09月18日,杨某到龙南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监督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6年09月18日,杨某到龙南县司法局报到入矫,接受社区矫正。并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入矫后,杨某认为自己所犯罪行较轻,缓刑也就是一个形式,生活一切照旧。为此,司法所工作人员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教育,反复告诫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监督管理规定。
杨某表面上爽快答应,但内心仍不以为然。2016年11月4日,社区矫正监管平台报警信息显示杨某已越界。经查,杨某在未经请假批准的情况下于当日私自外出至江西省赣州市,超出本县社区服刑人员规定的活动区域。经司法所工作人员反复催促,杨某当天晚上才返回龙南。次日,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质询和教育谈话,并制作调查笔录。
2016年12月30日,社区矫正监管平台再次发出社区服刑人员杨某越界的报警提醒。经查,杨某又在未请假的情况下私自外出前往全南县,超出规定活动区域。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告知其违反规定的严重后果,杨某才不情愿的返回司法所接受教育训诫,并制作调查笔录。
1月4日,司法所组织对杨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进行补充调查,工作人员到杨某所在社区了解情况,走访了杨某的家人和邻居,并制作调查笔录。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对杨某违反社矫规定的事实予以认定。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1月5日,司法所提取了杨某的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填报了《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龙南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监管中心集体评议,经分管副局长批准,决定对杨某给予警告一次,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1月6日,龙南县社区矫正监管中心工作人员(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派驻工作人员)对杨某进行了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书面警告处分对她的严重影响。随后,正式向杨某宣读并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杨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通过给予警告,当面开展教育,让杨某对社区矫正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切身体会到违反社矫规定的严重性,在之后的矫正过程中,杨某从思想上和行动上都发生了积极的转变,能够服从管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规定。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1月4日,龙南县人民检察院驻龙南县社区矫正监管中心工作人员与监管中心其他工作人员一同到杨某的家中了解情况。2017年1月6日,在龙南县人民检察院驻龙南县监管中心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龙南县司法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杨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在集中教育大会上宣读了对杨某的警告决定,要求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引以为戒,清醒认识自己目前的身份,明确社区矫正不是形式,而是服刑改造。参加教育大会的社区服刑人员表示,一定会更加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增强服刑在矫意识,努力改造自己。
【小结】
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行为进行矫治,必须严格执法,落实各项监管措施,而且必须依法依规给予警告,消除社区服刑人员的侥幸心理,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切实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意识,自觉服从管理,端正态度,促使其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