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崔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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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SJYJ154580000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崔某某,男,1982年1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2017年12月14日,因犯诈骗罪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2021年6月4日止。2017年12月5日,崔某某到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7年12月5日,崔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入矫接收手续,制定了社区矫正方案,并向崔某某宣读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后果,崔某某当即表示一定服从监督管理,认真执行社区矫正各项规章制度。但在日后的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中,崔某某常声称自己生意太忙,对到司法所报到一事多有抱怨和抵触,递交的书面思想汇报材料文字简单,内容空洞,从中既体现不出崔某某的思想动态,也毫无认罪悔罪意识。针对上述情况,司法所对崔某某进行了个别谈话教育,并按照分类管理要求对其进行严格管理,要求其每个星期必须到司法所报告一次,每月提交的思想汇报要真实反应自己的思想动态。但是崔某某依旧态度懒散、敷衍。
2018年10月29日某司法所组织集中教育学习,已经提前接到通知的崔某某无理由未经请假没有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崔某某时,其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当日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入户走访,面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好心劝诫,崔某某态度恶劣,同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并拒绝到司法所报告和递交思想汇报材料。
针对崔某某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且经教育仍不改正这一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司法所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将与崔某某的通话记录、入户走访记录、司法所集中教育学习记录以及对崔某某本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依法及时进行证据固定。10月31日,司法所向梨树县司法局建议给予崔某某警告处分一次。梨树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警告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核实。认为崔某某的行为符合“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应当给予警告。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10月31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梨树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崔某某给予警告处分。经梨树县社区矫正中心集体评议,梨树县司法局主管副局长批准,对崔某某作出警告决定,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10月31日,司法所会同崔某某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内向其宣读并现场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崔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工作人员对崔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
训诫谈话后,为了使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崔某某的家属及所在村委干部对崔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工作人员得知崔某某家里的生意较忙属实,但崔某某不能正确认识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本质属性,认为自己已经认罪服法,并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没必要每周到司法所报告。工作人员郑重告知其社区矫正是一项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虽然不在监狱内,但仍属于服刑人员身份,必须按规定服从监督管理。并耐心地为其解答了一些有关法律问题。在本次警告及教育谈话后,崔某某对自己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更加准确和深刻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期间,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被撤销缓刑,失去宝贵的自由。在往后的社区矫正活动中,崔某某服刑意识明显提高,自觉接受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2018年11月12日,司法所开展集中学习教育活动,向社区服刑人员宣读了对崔某某的警告处分决定,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通过此次警示教育活动,增强了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意识,纷纷表示今后一定遵纪守法,严格服从司法所的管理教育,珍惜在社区服刑的机会,认真改造,重新做人,争取按时解矫。
【小结】
本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中经常会有像崔某某一样的服刑人员,以种种理由、种种借口,逃避监管、抗拒矫正。司法所要依法及时给予警告,促使其矫正错误行为和认识,自觉接受社区矫正。通过对违规人员给予警告,并对其进行细致的思想教育,起到了教育其本人,同时震慑和警示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的作用,进一步强化了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利于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