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社区服刑人员蔡某某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12-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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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SJYJ154572680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蔡某某,男,1979年9月出生,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2017年12月,蔡某某因犯赌博罪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为2017年12月12日至2019年10月11日。2017年12月15日,蔡某某到龙湾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日常监管与帮教。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司法所在接收社区服刑人员蔡某某后,对其进行了入矫宣告,明确了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并成立了矫正小组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入矫之后蔡某某每月按时到所报到,按时参加两个八小时的活动,基本上能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在社区矫正期间,蔡某某因连续三个月月度考核合格,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管理等级由严格管理等级调整为普通管理监管等级。
2018年9月29日,司法所工作人员用司法所工作专用微信通知蔡某某来司法所参加集中学习的时候发现其微信头像改了,疑似去哪里游玩时拍的,工作人员点开了蔡某某的微信朋友圈,发现蔡某某的朋友圈在2018年8月8日至8月9日期间在丽水市遂昌出现。工作人员随即对蔡某某的定位手机的历史轨迹进行查询,发现2018年8月8日至8月9日期间定位手机只是略微漂移,始终显示在其龙湾区某街道家中,这显然不符合实际。带着这些疑问,司法所工作人员让蔡某某立即到所里报到。起初蔡某某对于自己8月8日至8月9日去丽水的事情矢口否认,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蔡某某提供其自己私人手机的通话语音详单,通话语音详单里清楚的记录着接听每一个电话时蔡某某的具体位置,此时蔡某某终于承认8月8日至8月9日期间,正值儿子暑假期间,想带儿子去丽水冒险岛游玩,如果去司法所请假的话肯定不会批准,于是就抱着侥幸心理,将定位手机放在家中,自己带着儿子在未经请假批准的情况下,去了丽水。
(二)给予警告情况。
了解情况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召集蔡某某的矫正小组成员进行合议。经集体合议,一致认为蔡某某的行为已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条第一款、《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违反外出规定之行为。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四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合议人员一致同意对蔡某某给予警告处罚。同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浙江省社区矫正综合管理平台提交了关于蔡某某的警告处罚的相关材料。2018年10月9日上午,龙湾区司法局副局长、矫正科科长、法制科负责人对蔡某某的书面警告进行评议。经评议,一致同意给予蔡某某书面警告一次。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10月24日下午,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蔡某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向蔡某某宣读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蔡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蔡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蔡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蔡某某对自己的违纪行为有了较深刻的认识,表示会对这来之不易的高墙之外的服刑方式更加珍惜,深刻认识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道理,在社区矫正期间切不可存在侥幸心理。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2018年10月25日,司法所组织集中学习活动,会上通报了蔡某某未经请假外出受到书面警告一次的处罚事件,对全体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集中训诫。同时,司法所对平时定位手机使用不大重视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个别有针对性的教育,预防他们出现同样的违规事件。本次集中警示教育的开展,有效打消了部分社区服刑人员侥幸心理,挑战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红线,进一步增强了社区服刑人员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自觉性。
【小结】
在此案例中,司法所通过人防、物防、技防三者有效结合,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控,严格落实社区矫正监管措施,实现有效监管。案例中,司法所在社区矫正日常监管的方式上拓宽了思路,不仅仅要依靠传统的定位手机管理,更要从当今人们生活密不可分的生活方式入手,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此外,本案中的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事实和情节,司法所及时发现、处理违规行为,及时依法给予警告,有效增强了社区服刑人员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的服刑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