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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日喀则市亚东县社区服刑人员达某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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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ZSJYJ154536091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达某,男,1980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亚东县。2015年10月22日,因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被西藏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2015年11月2日至2020年11月1日。达某到亚东县司法局报到,由亚东县司法局负责执行。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达某伙同他人,偷挖运输砂石,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经县国土局、环保局查出后,给予行政处罚30000元,并将情况通报县司法局。得知情况后,县司法局当即走访了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并与达某进行了谈话,询问了有关情况,制作了调查笔录。根据相关部门的质证材料,处罚决定和达某的调查情况,确定达某在矫正期间,违法了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违法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5月17日,亚东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集体评议,经亚东县司法局负责人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5月17日,亚东县司法局根据《西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亚东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向社区服刑人员达某宣读、送达《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签字摁手印。同时强调社区服刑期间的各项管理规定,要求遵纪守法、服从管理。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达某下达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后,达某对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思想上开始重视,行动上能够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态度上有了明显的转变。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5月17日,在确认达某违法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后,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了县检察院,并通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工作人员到场监督,在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开展对达某的询问、给予警告处分等程序,并将相关情况和相关文书送达检察院。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达某的此次警告,县司法局在社区矫正人员集体学习会上对全县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提高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意识。

【小结】

通过此次警告处分,达某保证今后一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监督,努力学习法律法规知识。此次警告不仅给与当事人警告也给其他思想意识放松的社区服刑人员敲响警钟。此案例对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具有指导作用,也具有很强的警示教育作用,彰显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司法局加强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监管管理,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依规给予警告,并在全体社区服刑人员中通报批评,从而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依法、依规、有效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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