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庄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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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YJ154518908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庄某,男,1974年12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2018年07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8月9日起至2019年2月8日止。2018年08月16日,庄某到饶平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18年8月21日上午,司法局发现新入矫社区服刑人员庄某没有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在8月16日接到报告书三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告。随后,饶平县司法局社矫股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庄某了解情况,庄某称脚部刮伤导致没有按时报到。司法局在了解情况后,立即要求庄某到司法局报到并出示相关的医疗单据证明,庄某称无法提供单据,也无法提供相关证人证言。当日下午四点,庄某到司法局报到,司法局工作人员现场查看庄某所称脚部受伤位置,并未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当场判断庄某撒谎。
2.由于庄某未按时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亦无法出示相关医疗单据证明,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08月23日,饶平县司法局社矫股工作人员提取了庄某的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经集体评议和分管领导批准,饶平县司法局决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庄某给予书面警告,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08月23日,饶平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在饶平县司法局矫正中心,向庄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庄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庄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庄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并要求庄某当日到司法所报到。通过谈话,庄某认识了此次警告的严重性,并保证了以后每月按时到司法所报告。
给予庄某警告后,司法所决定对庄某的社区矫正期间设定为重点管理,并制定相关的矫正方案,组织庄某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警告的效果
被警告后,庄某作了深刻地反思,认识到自己不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错误行为,并意识到违规就会受到警告、收监的处罚。为了更好地改造自己,庄某按时到司法所报告,积极、认真的参加学习和劳动,服从司法所的管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目前表现良好。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庄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所有的社区服刑人员都能准时到司法所报告,并认真进行思想汇报。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平时不能按时到司法所报告和出现脱、漏管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