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王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3-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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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SJYJ154501535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男,1984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唐山市玉田县。2017年11月,王某因犯诈骗罪被玉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18年3月29日,王某因患高血压三级合并靶器官损害,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4月2日,监狱民警将王某送押至玉田县司法局,司法局为王某办理登记接收手续,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2018年4月3日,王某到指定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为其确定矫正小组,进行入矫宣告,告知其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特别提醒王某本人,保外就医人员必须每三个月提交一次医疗诊断证明。
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王某能够做到定期到司法所报到,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
2018年7月2日,司法所提醒王某提交诊断证明,王某声称已进行复查,但尚未拿到报告,3日内一定提交。
2018年7月5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提醒王某提交诊断证明,但王某仍未能提交相关材料。
2018年7月6日,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王某到司法所说明情况,对王某进行训诫谈话,明确告知其无正当理由不提交诊断证明的后果,但王某仍不知悔改。
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王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王某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且经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提醒、教育仍不改正,严重违反了“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符合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7月6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给予警告处分。玉田县司法局收到申请后,派人对王某违规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核实。
2018年7月9日,经玉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主管领导批准,依法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给予王某警告处分。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7月10日,玉田县司法局会同司法所工作人员共同向王某及其矫正小组成员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王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局工作人员对王某进行了训诫谈话,对王某不提交诊断证明的行为进行了严肃批评,再次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警告处分对他服刑期间的影响,要求王某必须于一星期内提交诊断证明。王某认识到了错误的严重性,立即前往医院进行复查,并提交诊断证明。
(四)给予警告的效果情况
王某通过此次警告,充分认识到学习社区矫正各项规定的重要性以及违反管理规定的严重后果,表示会认真吸取教训,严格执行规定,服从管理,不再存有侥幸心理,保证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严格要求自己,及时提交诊断证明,不再出现任何违规行为。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8年7月10日,玉田县司法局在县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将警告决定书送达王某,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县司法局将给予王某警告处分的事实经过整理成书面材料,要求各司法所通过此案例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司法所积极组织社区服刑人员集中学习王某案例。
通过学习,社区服刑人员认识到遵守规定、服从管理的重要性以及违反规定的严重性,有效的提升了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意识,降低了司法所工作人员遇到的执法阻力,增强了管理效果。
【小结】
在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进行管理时,司法局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要求其每三个月提交一次诊断证明材料,同时也要随时查询社区服刑人员的行动轨迹、手机定位和人机分离情况,对违反管理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给予相应处罚,努力将问题消灭在萌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