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3-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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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MGSJYJ154475508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某,男,1984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为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2018年5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止。2018年6月19日,陈某某到乌拉盖管理区司法局报到,由乌拉盖管理区某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监督、教育管理工作。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1.2018年6月28日上午,陈某某没有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告,并在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他按时报告时,与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生言语冲突,抵触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同时妨害了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造成不良影响。
2.司法所工作人员针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违反报告规定、对抗监管教育工作的情况进行了训诫,并制作了谈话笔录,提交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陈某某的行为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1.2018年6月28日下午,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结合调查情况,提议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给予一次书面警告。
2.管理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填报了《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经乌拉盖管理区司法局局长的批准,作出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给予书面警告的决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6月28日,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在管理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的训诫室,向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要求陈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并保证日后不再有类似的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发生。
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完毕后,管理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进行了严肃的谈话教育,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法律后果,以及这次的书面警告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管理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在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并对其进行训诫谈话教育后,陈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以及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话,就会受到处罚,甚至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难能可贵的自由,因此陈某某对待社区矫正工作的态度明显端正了,表示以后一定服从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司法所的日常监督管理。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管理区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借机对辖区所有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一次警示教育活动。管理区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从陈某某的此次警告中受到了警示教育,服刑在矫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
【小结】
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要抓早、抓小,特别是对社区矫正认识肤浅、不按时报告、社区矫正抵触心理强、在矫意识差、对待管理态度恶劣的社区服刑人员,一定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事实,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依法给予警告,让其明白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端正矫正态度,为日后的教育矫正工作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