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邢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1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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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SJYJ154459331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邢某,男,1962年12月12日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2018年2月,因犯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为2018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3月13日止。2018年3月21日,邢某到高淳区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教育工作。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违规行为情况
2018年10月17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日常电子定位巡查时,发现邢某定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存在越界嫌疑。经电话核实,邢某承认不假外出越界的事实。随后,工作人员又走访了邢某所在社区,了解近期表现及相关情况,并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证据进行了固定。
(二)给予警告情况
10月19日,司法所根据调查笔录、平台定位轨迹截图等证据材料,对邢某违规情况进行合议,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不假外出事实予以认定。并向高淳区司法局递交了《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及相关证据材料,提请给予邢某警告一次。高淳区司法局进一步核实情况,合议认为邢某不假外出越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根据区司法局法制审核意见,主管局长批准,依法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高淳区司法局召集邢某及其矫正小组成员,依法向邢某宣读警告决定书,邢某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送达完毕后,高淳区司法局、司法所将警告决定书进行公示。根据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司法所调整了邢某的管理等级和矫正方案。
(四)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在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中,工作人员通报了邢某不假外出越界受到警告的处理,邢某当场作了深刻检讨。社区服刑人员均表示,一定要摆正自己的位置,端正态度,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努力改造自己,争取顺利渡过人生中的特殊时期。
(五)警告效果情况
受到警告后,邢某进行了深刻反思,表示自己身份意识和在刑意识不够,法治意识淡薄,没有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承诺今后会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遵守监管规定,服从司法所管理,避免因疏忽大意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而受到警告甚至更为严厉的处罚。之后,邢某能主动进行电话报告和当面报告,积极参加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通过矫正小组微信群,及时汇报自己的工作和生活情况。
【小结】
本案中,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依规调查并给予警告处分,维护了刑罚执行严肃性。同时,通过本案例教育引导全体社区服刑人员遵守监管规定,增强他们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