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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苏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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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JYJ154452107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苏某某,男,1978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2017年9月,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信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止。2017年10月17日,苏某某到信宜市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18年3月16日,信宜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查看广东省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定位监控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苏某某最新定位位置是广东省云浮市某某镇。工作人员发现违规事实后立即打电话催促和责令苏某某返回信宜市,同时,对苏某某离开当地的违规事实进行截图固定证据。但直到2018年3月20日下午5点20分苏某某才回到居住地司法所当面报告。

2.2018年3月20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社区服刑人员苏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和口头训诫。经调查核实,苏某某2018年3月16日下午1点半在没有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开信宜市,经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电话催促仍未立即返回居住地。社区服刑人员苏某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规定,居住地司法所提请建议给予苏某某一次书面警告。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3月21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信宜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苏某某给予书面警告。信宜市司法局社区矫正股集体评议,经信宜市司法局分管副局长审批,2018年4月2日,作出给予社区服刑人员苏某某警告的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4月3日,司法所会同苏某某的矫正小组,在矫正宣告室向苏某某宣读、送达了《关于给予社区服刑人员苏某某警告的决定》,并要求苏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苏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还对苏某某进行了谈话教育,并得知苏某某对接受社区矫正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司法所工作人员不会时刻盯着定位监控,离开当地一两天应该神不知鬼不觉。司法所工作人员严肃批评了苏某某对社区矫正的错误认识,加强了对其监管力度,并要求其社区矫正期间一定遵守各项管理制度,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苏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苏某某端正了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表示以后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珍惜社区矫正的机会。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为更好地对全市社区服刑人员起到震慑作用,信宜市司法局将此案例予以通报,要求司法所对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加强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小结】

在给予社区服刑人员苏某某书面警告的过程中,深刻认识到:一是要加大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力度,不定期进行抽查,防范于未然。对于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要制定相应的措施,避免他们犯更大的错误,以致违法犯罪、危害社会;二是对于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工作人员要及时收集社区服刑人员违规的事实,依法依规固定好证据,并及时给予相应的处理,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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