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社区服刑人员陈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1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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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SJYJ154442003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男,1969年7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海南省东方市某镇。2018年5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东方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5月25日至2019年5月24日。2018年5月31日,陈某到东方市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东方市司法局社矫办规定陈某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入矫手续。6月6日,陈某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司法所报到,工作人员第一时间电话询问陈某未能按时报到的原因。由于当季芒果销售情况较差,陈某在海口市处理生意,司法所督促陈某及时到司法所报到,并告之其未按时报到的法律后果。6月13日,陈某还是未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办理入矫手续,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致电陈某,要求其到司法所办理入矫手续,但陈某仍以芒果生意为由,拒绝到司法所办理入矫手续。对此,司法所对其提出口头警告,要求其立即回到东方市辖区内,并到司法所办理入矫手续,否则后果自负,陈某未意识到其已违反管理规定并挂断电话。6月19日,在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严厉警告下,陈某到司法所办理入矫手续。
(二)给予警告情况
6月26日,针对陈某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行为,司法所进行调查取证,制作调查笔录,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拟对陈某作出警告处罚,并下达《东方市司法局某某司法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其进行警示教育,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告知其如三次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可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书。
7月6日,司法所提请东方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给予警告处分。市司法局社矫办立即核实了陈某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相关情况,认定陈某存在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事实,符合“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给予警告的条件,经集体评议,同意司法所意见,并制作《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经东方市司法局局长批准,对陈某作出警告的行决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7月9日,司法所所长会同陈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向陈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陈某在社区矫正警告处罚决定书上签字。
(四)警告达到的效果
通过这次警告处罚,陈某开始正视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对自己服刑人员的身份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改正了之前认为自己没有进监狱就是没事的错误想法,认识到在社区服刑期间如果不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和司法所的管理,就有可能失去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宝贵的自由。从此,陈某一改之前的散漫态度,严格遵守司法所管理。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在对陈某下达警告处罚后,司法所召集了辖区内在册服刑人员开展一次警示教育活动。在警示教育活动中,司法所通报了对陈某的警告处罚决定,通过陈某的案例警示社区服刑人员,让社区服刑人员深刻认识到不遵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司法所管理所带来的的严重后果,有效的加强了司法所对在册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工作。
【小结】
在本案例中,司法所依法依规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相关规定,对违反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服刑人员,依法对其进行警告处罚,这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好的作用,有效的规范个别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行为态度,对其他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也有较强的警示作用,有效的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