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服刑人员符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12-1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NSJYJ154441932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符某,男,1976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海南省澄迈县,2018年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2月23日到2019年2月22日。2018年2月24日,符某到澄迈县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监管和教育帮扶。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每日例行的定位检查中,经手机定位系统发现符某超出规定活动范围,存在越界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符某,告知其已经越界,并要求其立即返回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司法所报到。符某承认自己未经司法所批准离开监管辖区而越界的事实,但符某在规定时间内仍未及时返回。

2.对社区服刑人员符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未经请假批准,擅自离开监管辖区,经工作人员电话提醒之后仍未按规定时间返回的事实,中兴司法所及时调查取证,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决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二)给予警告情况。

1. 2018年5月2日,司法所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及海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向澄迈县司法局提请对社区服刑人员符某给予一次警告处罚。

2.澄迈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专题研究和集体评议后,经澄迈县司法局领导批准,对社区服刑人员符某作出给予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5月4日,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符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向符某宣读《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将警告决定书送达社区服刑人员符某,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符某进行谈话教育,要求他要严格遵守监管规定,告知其若再有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行为将面临的严重后果。

(四)警告达到的效果。

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符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符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保证今后一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许多。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利用集中教育的机会,针对符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受到警告处分的案例,广泛开展警示教育,强化了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的服刑意识,震慑了部分社区服刑意识淡薄的社区服刑人员,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小结】

社区矫正监管工作中有时会遇到社区服刑人员在刑意识不强,对自身身份认识不清等情况,当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要求与日常生活的便利发生冲突时,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就会在有意无意中试探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监管强度和细致度的底线。对此,司法所工作人员除了加强日常监管外,更要依法收集证据材料,及时给予警告处罚,增强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产生震慑效果,有效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