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孙某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2-1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HSJYJ154441577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孙某,男,1963年9月30日生,初中文化,现年55岁,在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工作。户籍及实际居住地均在上海市金山区。2016年9月,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6年9月12日,孙某到上海市金山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孙某在进入社区矫正后能够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日常表现也较为平稳。在2018年8月1日上午10时,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社区矫正移动监管平台”对在册服刑人员情况进行例行查看时,发现孙某目前的定位在江苏太仓。司法所立即电话联系孙某,核实情况。孙某在电话中告知司法所,其人在上海未外出,在司法所要求用微信向共享实时定位后,孙某如实坦白了擅自外出的情况。随即,司法所要求其立刻赶往司法所,接受处理。
2018年8月1日下午15时,孙某来到司法所,向司法所工作人员如实交代了其擅自外出的情况。通过了解,该对象上午原本在嘉定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处理业务,临时有一家位于太仓双凤镇的某科技有限公司,由于产品技术问题公司需要前往解决。孙某自觉太仓里上海很近,临时出去一下没什么大问题的,所以就导致了此次擅自外出的发生。司法所随即制作了相关笔录,并将“社区矫正移动监管平台”孙某擅自外出的轨迹进行了截图固定。孙某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1.2018年8月3日,经金山区社区矫正奖惩工作小组讨论,社区服刑人员孙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社区服刑人员孙某予以警告处分。
2.2018年8月3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金山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孙某给予警告处分。金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集体评议,经金山区司法局相关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8月7日,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在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孙某的矫正小组,向孙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孙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向孙某送达文书后,矫正专职干部及矫正民警对他及时进行训诫谈话,重申了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以及警告处分的严重后果。在给予孙某警告处分后,2018年8月9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孙某家庭进行了走访,并对孙某进行了心理辅导,在帮助其消除心理障碍,矫正不良习惯,端正其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孙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经过司法所的教育,孙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更是对于自己因为一时的麻痹大意导致违纪行为的发生非常悔恨。孙某更是深刻地认识到,如果无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收到法律严厉的惩罚,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越发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此次警告的过程中,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了全程监督。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孙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针对其此次违纪行为,结合近年来金山地区社区服刑认为违纪、收监情况,开展了专项警示教育。通过教育,司法所的社区服刑人员,对于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更加敬畏,日常改造态度进一步端正。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警示意义。孙某在入矫后日常表现平稳,接受社区矫正也较为积极,可以说此类对象是在日常管理中非常容易被忽视的一类群体。其此次违纪行为的发现与社区矫正中高科技设备的运用,以及司法所日常的监管管理密不可分。在此类“日常表现平稳”对象的日常管理中,要继续运用好电子监管,以及日常巡查等手段,确保消除这类对象的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