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社区服刑人员朱某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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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SJYJ154441555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朱某,男,1999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由指定司法所纳管。
朱某犯罪时未成年,原生家庭关系复杂。朱某的父母,对朱某缺乏关心爱护和监管教育。朱某初中肄业后,独自谋生,经常出入酒店、KTV等娱乐场所。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由于朱某是未成年缓刑对象,且成长过程中缺乏家庭关爱,司法所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原则,多次对朱某进行个别教育谈话,教育朱某要珍惜法院的缓刑判决,改正不良行为,自觉服从监管。同时,司法所也多次与朱某的监护人进行走访和谈话,督促其承担监护义务,配合司法所共同做好对朱某的教育监督工作。然而,朱某本人对待司法所的教育和监管态度较差,错误地认为司法所故意“找茬”;朱某的监护人虽然答应会加强教育,但因家庭成员间长期感情淡漠,监护人的教育监管未能奏效。
2018年10月初,国庆安保期间,朱某向司法所报告称,自己将要去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参加远房亲戚的葬礼,询问是否可以请假外出。专职干部告知朱某关于请假外出的相关规定,要求其依照矫正规定向司法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若情况属实,理由充分,经新区司法局批准后,方可离沪外出,否则视为私自外出,依照矫正规定,将受到警告处罚。专职干部严肃教育朱某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上海市,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而违反外出审批规定。
2018年10月16日21时许,朱某向专职干部来电称自己明天将前往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与亲戚朋友吃酒席,专职干部严厉告知朱某,其报告的情形不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外出离沪理由,且未办理外出请假手续或获得新区司法局外出离沪许可,如果无视矫正规定擅自外出,将会受到警告处罚。专职干部进一步教育朱某要谨慎行事,自觉遵守矫正规定,不要明知故犯。朱某在电话中对专职干部的教育表现出不耐烦的语气,最终未等专职干部说完,就自行挂断了电话。
2018年10月17日,由于昨晚朱某的来电报告内容和挂断电话的表现,专职干部判断,朱某很有可能置矫正规定于不顾,仍旧我行我素,执意前往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下午13时许,专职干部发现,朱某的电子实时定位在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专职干部和矫正社工立即拨打朱某手机,但朱某没有接听,多次拨打,仍无人接听。专职干部和矫正社工又发送短信,要求朱某立即向司法所报告情况,并返回上海市内,但朱某没有回复。专职干部通过移动社矫APP向朱某发起点名通知,但朱某没有按要求点名。专职干部又通过微信联系朱某,但被朱某拉黑,微信消息无法送达。
朱某定位显示在江苏省,且不接听司法所电话、不回复司法所短信、拉黑专职干部微信后,专职干部立即向司法所所长和矫正中心报告了上述情况,并联系了朱某的监护人,告知其帮助司法所劝返朱某回沪。矫正中心指导司法所继续联系朱某,固定相关证据,以便对其私自离沪行为提请警告处罚。
17日16时许,朱某终于接听电话,辩称自己在上海市宝山区郊区,没有出上海市,司法所要求其立即返回上海市内,并到司法所报到说明情况。朱某称路途遥远,无法赶回。司法所要求朱某于次日上午报到说明情况,同时亦通知朱某的监护人于次日上午到司法所谈话。
10月18日上午,矫正中心刑罚执行组的矫正民警来到司法所,与专职干部、矫正社工一起,对朱某和其监护人进行询问谈话。朱某辩称自己认为没有出高速公路收费站就不是离开上海市,朱某对待工作人员态度傲慢,言语轻佻,避重就轻,答非所问,一度导致谈话中断。工作人员再三对朱某和其监护人告知矫正规定,言明利害关系,最终朱某承认自己在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
(二)给予警告情况
司法所对朱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进行调查取证,截取电子监管定位记录和行动轨迹截图,做好记录工作。朱某未经批准擅自外出且未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指令的行为明显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符合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规定给予警告的情形。
2018年10月18日,司法所召集朱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召开奖惩小组会议,司法所所长、矫正民警、专职干部、矫正社工、社区民警、居委干部集体讨论决定对朱某提请警告处分。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浦东新区司法局11月2日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11月8日,专职干部和矫正社工向朱某送达《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还未等专职干部正式宣读警告决定书,朱某当场表示“警告书我是不会签的”,明确拒绝签收警告书,当即扬长而去,离开司法所。
11月15日,矫正民警、专职干部、矫正社工对朱某进行个别教育谈话,梳理了其宣告入矫至今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行为,再次严肃教育其要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言明利害关系,劝诫其端正心态,改正行为,不要再犯错误,不要故意挑战法律底线。经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宽严相济的耐心教育,朱某最终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签收了警告决定书。
(四)警告的效果
本次警告处罚和教育谈话后,朱某表现较为平稳,没有再发生未经批准私自离沪的违规行为。本次警告后朱某明显感受到,自己如果不改正懒散的态度,不能重视和遵守矫正规定,那么自己距离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就不远了。朱某此时才意识到,司法所之前的教育都是为了挽救他自己,司法所从严监管也是为了帮助和引导他能顺利度过缓刑考验期。朱某和其监护人都向司法所表示,会吸取教训,改正以往错误的行为,积极自觉遵守矫正规定,听从司法所的教育监管,不再以身试法,不再违反矫正规定。
在日常性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中,司法所专职干部和矫正社工通报了朱某私自外出受到警告处罚这一案例,向全体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警示教育。通过此次警示教育,专职干部和矫正社工再次向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告知并解释了社区矫正关于外出审批的相关具体规定,着重强调了外出审批的法定事由、请假手续和证据材料要求,加强了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在刑意识。
社区服刑人员纷纷表示,此次朱某违反矫正规定私自外出离沪受到警告处罚,是朱某自身无视矫正规定,无视司法所劝告,咎由自取。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均表示会吸取案例警示的教训,加强对矫正规定的自主学习,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积极主动遵守矫正规定,服从司法所日常监管。
【小结】
1、了解动态,分析预判。朱某社区矫正日常表现较差,司法所在日常工作中对其格外留心,发动矫正小组成员加大上门走访、谈话教育的频率,形成“外松内紧”的监管态势,多接触,多交流,多引导,如此才能及时得知朱某拟离开上海市前往江苏省这一动向,提前将电子监管重点放在朱某身上,及时发现其定位离开上海市这一情况,并迅速做出处置。
2、耐心疏导,正面引导。朱某犯罪时未成年,家庭关系复杂,交友情况复杂,自控能力较差。朱某的监护人不能很好地发挥教育监督的作用。针对朱某的家庭特殊情况和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司法所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严格依法办事的前提下,尽可能采取教育、陪伴、关爱的方式,引导朱某逐渐正确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这样循序渐进、以理服人、宽严相济的工作方式,更有利于朱某纠正其偏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3、进一步运用电子实时定位加强监管。电子定位监管对于及时发现朱某的行踪,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进一步提升社区矫正执法工作信息化水平,是矫正工作深入推进过程中的大势所趋,司法所要主动学习,充分运用,善于发挥电子定位设备和技术的优势,加强社区矫正日常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