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12-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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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YSJYJ154388661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户籍: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现居住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2016年8月24日王某某因犯诈骗罪被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为:2016年9月9日起至2019年9月8日止。王某某到司法局报到后,由漯河市源汇区司法局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7年4月5日,漯河市源汇区司法局某司法所通过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定位,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擅自离开居住地到周口市淮阳县太昊陵,司法所立即通知其到司法所说明情况,经过询问核实,确定其离开居住地去周口市淮阳县太昊陵烧香。司法所核实情况后填写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将情况立即上报至源汇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4月5日,源汇区司法局xx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源汇区司法局给予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警告处罚,并告知王某某给予其警告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在通过源汇区司法局的审核,经主管局长批准,决定对王某某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行为进行警告处罚,并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4月5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源汇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送达至王某某本人手中,王某某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当场表示接受处罚。
(四)警告的效果
警告决定书送达至王某某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王某某进行了谈话,王某某深深认识到自己如果再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受到处罚,更严重的处罚可能会撤销缓刑重新被收监失去在外面的自由。通过谈话教育,王某某表示保证今后一定端正自己的态度认真接受社区矫正,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不会再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发生。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2017年4月13日司法所在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思想教育活动中,将王某某擅自外出被源汇区司法局警告处罚的情况对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通报,并告诫所有社区服刑人员一定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
【小结】
王某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司法所通过手机定位系统发现王某某擅自外出后及时将情况上报至源汇区司法局,源汇区司法局依据有关规定对王某某进行警告处罚并及时将警告处罚决定书送达至王某某本人。通过对王某某的警告处罚使王某某和本辖区内服刑人员受到一次警示教育,让他们深刻认识到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严重后果。通过此案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意识到虽然在平时的思想教育上再三强调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后果,但是仍有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存在侥幸心理,以为短时间的外出不会被发现。在今后的矫正工作中,一定要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使其从根本上接受矫正而不是抵触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