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任某在接受社区矫正中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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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SJYJ154382571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任某,男,1963年9月出生,户籍地是吉林省九台市,居住地为吉林省永吉县。2018年5月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8年11月2日至2019年1月1日止。2018年11月2日任某到永吉县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矫正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任某第一次到司法所报到时,就表现出对社区矫正毫不在意的态度,对工作人员的询问并不配合,对被告知的社区矫正有关事宜不以为然。据了解,任某的性格外向,喜喝酒,易冲动。这次因酒后驾车被判处社区矫正后,他仍然不能认清自己的错误。对此工作人员耐心为他讲了酒驾的危害,同时细致的告知其《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希望任某可以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认真接受矫正。
2018年11月7日,司法所组织集中教育学习,但任某未经请假,无故擅自不参加学习,工作人员与其取得联系时,任某当即与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对自己的行为毫不悔改之意。结合任某之前出现的不配合日常监管的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当中的第二十三条给予警告的条件。因此,司法所决定对任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形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11月22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永吉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任某给予警告处分。永吉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永吉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11月26日,永吉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任某的矫正小组,向任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任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任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给予任某警告后,司法所决定对任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对任某进行了一次谈话教育。工作人员根据任某的性格特点和思想认知,引用一些酒驾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典型案件以及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服刑人员的处理案例,对其进行劝诫,要求任某从树立身份意识、遵规守纪意识、服刑改造意识等方面进行深刻反省。任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哪怕矫正期限再短,也会失去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今后一定服从管理,按时到司法所报到,进行思想汇报,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通过给予任某警告,借机对辖区内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使社区服刑人员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身份意识、在刑意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进一步端正。
【小结】
此案例中,任某起初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觉得自己酒后驾车错误不严重,加之矫正期限短,对社区矫正各项规定不以为然,甚至无故不请假擅自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对此,司法所及时对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使社区服刑人员意识到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即使矫正期限再短,如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也会失去社区服刑的机会,端正了社区矫正态度,其身份意识、在刑意识显著增强,使其能够安心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较好的警示教育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