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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欧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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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JYJ154347959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欧某,男,1998年11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2017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2018年2月1日,欧某到电白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欧某入矫后,司法所按规定加强对其监管,要求按时报告,按时参加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对其佩戴手环实施电子定位监控等。

1.2018年10月19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开展当月第二次“两个八小时活动”时,发现欧某并未到场。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对其开展查找: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其本人,没有联系上。其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其父亲联系,其父称不知道欧某的行踪。当日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将欧某失踪情况向电白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汇报;同时也与当地派出所联系,查找欧某是否在茂名市有涉案被刑拘的记录,结果显示没有被刑拘。因此,初步判断欧某没有涉嫌犯罪,目前只是下落不明。10月23日上午10时,司法所工作人员与村委会书记一起到欧某家,但欧某并不在家。同时,找到欧某的奶奶(是欧某唯一在家的亲人),向欧某奶奶说明欧某近来没有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的情况及书面告知其欧某出现脱离监管行为的法律后果,并要求她也协助查找。10月23日下午3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到欧某家了解欧某动向,再次对欧某奶奶进行谈话,并做好笔录。

10月24日上午7时12分,欧某在社区矫正微信群上发出信息:“所长,我知道了,我下午去报到”。可是,下午欧某还是没来司法所报到。直至10月26日上午8时才到司法所报到。

2.对欧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司法所进行认真调查取证,询问了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并制作调查笔录。欧某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未按时到司法所报告,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款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10月26日,司法所向电白区司法局提出建议给予欧某书面警告,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电白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电白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决定对欧某警告处理,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10月26日,电白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司法所会同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向欧某送达并宣告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欧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欧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从“认清身份、珍惜机会、服从监管、顺利解矫”四个方面对其进行教育,还通过电白区其他镇个别社区服刑人员因不服从监管多次警告后仍不悔改最终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例对他进行反面教育,起到了很好的震慑教育作用。

(四)警告的效果

给予欧某警告和训诫谈话后,欧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并坚决表示一定服从社区矫正监管,确保顺利解矫。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欧某的这次警告,司法所将欧某不服从监管的事件作为反面教材,于11月2日利用“两个八小时活动”对辖区内的社区服刑人员展开了警示教育,有效地维护了社区矫正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所有社区服刑人员都认清自身的身份及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应当接受惩罚的后果。警示教育后,社区服刑人员都纷纷表示一定接受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监管,更加自觉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

【小结】

在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管教育时,难免会有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存在认识偏差,由于他们法治意识淡薄,自控能力差,很容易出现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因此,司法所工作人员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当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有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情形后,应尽快核实情况,及时给予警告,帮助其矫正错误行为,端正矫正态度,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在决定给予警告处罚时,要确保警告材料完整、合法,程序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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