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11-2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NYSJYJ154347520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周某某,男,1992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南省项城市。2018年4月26日,因犯诈骗罪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5月8号至2020年5月7号止。2018年5月17日,周某某到项城市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表面上服从监管,但在社区服务、集中学习等活动中,经常以各种理由搪塞,偶尔还出现电话关机、无人接听等情况,不能很好的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为此曾多次找周某某谈话,他虽然表面上应允,但仍行为懒散,不知悔改。
司法所及时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每周三个小时学习、三个小时劳动。周某某仍然态度懒散、敷衍,经常出现电话联系不上的情况,不积极参加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
2018年8月22,司法所通知其8月27日上午8点参加司法所集体劳动,为办事处前后院拔草,结果周某某当日没有按时来;2018年8月28日上午两次拨打其电话,无人接听,下午4点左右拨打其电话告知其尽快到所报到,参加司法所学习和劳动,周某某表面答应,实际还是没有到所报到。2018年9月3日上午8点周某某没有按规定时间到所报到,2018年9月3日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其所在社区对大队书记进行走访,大队书记表示周某某在上班,社区干部很少见他。2018年9月4日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其家中找他,没有找到,于是让其父母尽快联系他并通知他立即到司法所报告。9月5日给其打电话告知其尽快到所按时报到,周某某又表面答应实际上还是没有到所报到。
2.对周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周某某之前经常出现无故不接电话、不按时报告等情况,9月16日,司法所向项城市司法局建议给予周某某一次警告处分,并出具了司法所与周某某的通话记录和周某某的签到表。项城市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9月17日,项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股证实了周某某确实是在接到司法所的通知后无故缺席社区服务,并且不接电话,更没有向司法所报告行踪,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9月17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项城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给予警告处分。项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项城市司法局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9月19日,项城市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司法所,会同周某某的矫正小组,向周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周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周某某进行了一次谈话教育,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给予警告之后,周某某能认真遵守社区矫正日常管理规定的要求,按时汇报和报到,积极完成社区服务。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周某某的表现是肯定的。每次报到也不再畏畏缩缩,而会主动找工作人员坐下聊聊近况。
【小结】
周某某的文化层次不高,法律知识也较为欠缺,虽然在矫正期间犯下错误,但能及时的自我反省,重新树立起自我认识,能够认清自己犯下的错误,能够积极、阳光、乐观的态度去接受批评教育。
司法所工作人员坚信,只要功夫深,铁杵磨成针。只要我们付出努力,用真心、耐心、细心用感化教育和管理社区服刑人员,就一定能够得到他们的理解,从而达到矫正的真正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