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服刑人员钟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1-2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ZJSJYJ154347506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钟某,男,1997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2017年12月,钟某因犯寻畔滋事罪被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18年12月25日止。2018年1月2日,钟某到肇庆市端州区司法局报到,并办理接受社区矫正手续后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社区服刑人员钟某在接受社区矫正后,表面上每月都能按时到司法所报到、进行思想汇报、参加教育学习、参加社区服务等,但心理上钟某对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有抵触情绪,不时出现定位电话关机、无人接听等现象。2018年2月9日,司法所发现钟某定位手机已关机达24小时,司法所立即组织人员通过联系钟某家人、到其住所地等方式对钟某进行查找,并于当天在钟某住处找到钟某,对其进行了口头警告,制作调查笔录。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将钟某的监管措施从定位手机监控升级为电子定位手环监控。2018年2月12日,工作人员为钟某佩戴禁止拆卸的电子定位手环,告知其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

3月23日,钟某到司法所进行思想汇报时,工作人员察觉到钟某的定位手环过于松动,立即对钟某定位手环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钟某私自破坏定位手环固定金属扣,存在拆卸手环的嫌疑。工作人员马上调取有关数据,核实了钟某私自拆卸电子定位手环的违规行为。工作人员当场对钟某进行了训诫,并制作调查笔录。

2.对于钟某擅自拆卸电子定位监控设备的情形,司法所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调取电子数据,并制作调查笔录。核实了钟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广东省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3月30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肇庆市端州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钟某给予警告处理。经端州区社区矫正机构会议研究,并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对钟某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3月30日,肇庆市端州区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端州区社区矫正中心训诫教育室,会同抽调警察、司法所工作人员向钟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钟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对钟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对其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钟某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钟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钟某表示自己存在错误的认识,认为只要一直在居住地活动,遵守按时报到、外出请假等规定,定位监控设备就可忽视不理,所以才多次通过关机、破坏设备等手段避免社区矫正机构监控其行踪。现在钟某已知道错误,并承诺一定遵纪守法。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钟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钟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自己破坏电子监控设备行为的严重性,主动从思想上和行动上进行转变,做到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认真学法守法,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积极向上的态度接受矫正改造。至今,钟某再也没有发生任何违反规定的情形。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钟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震慑作用,尤其是对他同案的两名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效果。同时,司法所借此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使社区服刑人员认识到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严重性,珍惜接受社区矫正的机会。警示教育效果显著,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违反规定的情形明显减少。

【小结】

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性的矫正刑罚,社区矫正的执行在监狱外,社区服刑人员容易产生错误认识,触犯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本案中,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依法及时给予警告处理,有效地矫正其错误行为,促使社区服刑人员摆正自身位置,树立服刑意识,自觉遵纪守法。另一方面,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引导,把握其思想动态,引导社区服刑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积极向上的态度接受矫正改造。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