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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11-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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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JYJ154306548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男,1966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2017年12月,因职务侵占罪被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为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12月25日。2017年12月29日,黄某某到潞城区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心理上总是认为自己当过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占地资金,其后又全额退还了相关款项,不是什么大事,主观上没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一种犯罪,对社区矫正管理态度不端正。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经常出现电话关机、停机、无人接听等现象,集中劳动和集中教育时经常以各种理由请假,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

司法所工作人员和他多次谈话,进行口头教育批评,其当面态度很好,给人感觉真的改了,但离开司法所后,仍我行我素,还是经常出现电话联系不上的情况。

2.根据黄某某之前经常出现的无故不接电话、定位手机处于关机或停机状态等情况,7月中旬,司法所向潞城区司法局建议给予黄某某警告处分。潞城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黄某某的定位手机处于停机状态,打他个人电话不接电话,后给他妻子黄某打电话,才得以联系其本人。黄某某称因工作忙没有看手机,不知手机停机,没有及时给手机缴费。黄某某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7月21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潞城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给予警告处分。经潞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潞城区司法局局长批准,作出对黄某某的警告决定,同时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7月23日,潞城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办公室,向黄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黄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黄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黄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黄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自己在社区服刑期间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黄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摄作用,司法所对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与黄某某一起接受社区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王某某等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个别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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