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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周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5-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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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JYJ154296525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周某,男,1971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2017年12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18年7月8日止。2018年1月17日起在广州市荔湾区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司法所原定在2018年1月26日下午16时,对周某进行社区矫正宣告,并提前通知了周某。但周某当天下午无故缺席社区矫正宣告,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其手机无人接听,联系其家人亦无法提供周某去向。当天,司法所虽经多方寻查,仍未能联络上周某,因被宣告对象缺席,导致宣告无法进行,司法所立即将情况上报荔湾区司法局。

2018年1月27日上午9时30分,司法所、居委会工作人员到周某家中了解情况,发现周某正在家中。工作人员询问他:“为什么不参加入矫宣告?”周某解释说:“我的手机调为静音模式,我一个人住,在家中睡过了头。父母住在南海,也没办法叫醒我,以致错过了宣告时间。”工作人员向周某邻居询问了解情况,邻居证实昨天见到周某在家附近出入,应未离开居住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周某的违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

2.经对周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进行调查,证实周某在接到矫正宣告通知后,思想上未引起重视,1月26日中午喝酒喝醉后,又将手机调成静音模式,致使睡过头未参加入矫宣告,事后也未及时主动向司法所报告、说明情况,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2月25日,司法所及时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荔湾区司法局对周某给予警告。同日,荔湾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通过集体评议,报经荔湾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对周某作出了警告决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1.荔湾区司法局将周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文书送达司法所,司法所按《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及分类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将周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在司法所门前公示。

2.地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向周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周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司法所工作人员同时对周某进行了批评教育,严正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对他的影响。

因为周某有嗜酒的习惯,这次同样是因为醉酒不醒致使错过社区矫正宣告。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同周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语重心长地告诫其作为货车司机,酒后驾驶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且醉酒容易误事引发不良后果,建议周某戒酒或尽量少饮酒,并责令周某针对本次事件写出书面检讨,促使周某在深刻反省并改正错误的同时,使其感受到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良苦用心。

(四)警告的效果

受到荔湾区司法局的警告后,周某对自己的在矫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态度明显端正了,认识到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就有可能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从而失去自己宝贵的自由。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周某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被给予警告,司法所以该案例对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一次警示教育,起到了震慑作用,社区矫正对象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服从监督管理的意识明显增强了。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司法所在对社区矫正对象落实日常监管措施时,一旦发现他们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要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在矫意识,矫正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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