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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社区服刑人员章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 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12-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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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SJYJ154278607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章某,男,1964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绩溪县。201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12月23日止。2018年8月31日,汪某到绩溪县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18年9月17日上午,绩溪县社区矫正中心例行对辖区在册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手机定位轨迹研判,发现章某9月15日8点52分至10点01分定位显示在歙县,随即通知司法所核查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拨打章某的定位手机,要求章某当即到司法所谈话,且告知其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外出的后果,并将电话进行录音。

2.2018年9月17日下午,章某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严肃的训诫教育谈话。谈话中,章某对自己未经司法所批准,私自前往歙县的事实供认不讳,自认为歙县与绩溪相邻,短时间去歙县,司法所应该不会发现,并表示自己知道外出管理的规定。工作人员告知章某,社区矫正机构已经对他的手机进行了定位,定位手机每天定位15次,还可以发起实时定位,工作人员每天都会查看定位系统,定期回看定位轨迹,并对定位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告诫他不要再抱有侥幸心理,此次违规外出的行为已违反社区矫正有关规定。

3.对章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未假外出情形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章某擅自外出,没有向司法所履行请假手续,有明显违法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安徽省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9月18日,司法所综合9月15日电话联系章某录音、9月18日对章某开展谈话笔录等情况,召开合议会,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章某给予警告处分。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提请建议后,对章某违规外出一事进行进一步核实。9月20日,经社区矫正执法大队集体评议,一致通过给予章某警告处分的决定,将相关材料报绩溪县司法局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9月21日,绩溪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会同章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向章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其在送达文书上签字。为提高章某对警告处分严重性的认识,司法所再一次对其开展训诫谈话,对章某作出严肃批评和教育,要求深刻反省,引以为戒,不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章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和谈话教育后,章某对自己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有了明确的认识,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表示今后一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各项监管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认真接受社区矫正。

(五)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发现章某违规行为后,县司法局立即向县检察院进行了情况通报。在对章某作出警告处分后,县司法局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县检察院报告,并在县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向章某宣读、送达了书面警告决定。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9月26日,绩溪县司法局开展2018年第三季度全县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活动中,对章某违规私自外出的处罚情况进行通报。要求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引以为戒,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通过警示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 

【小结】

本案中的章某心存侥幸,短时间的外出的情况虽然未产生恶劣影响,但是若不严肃处理,势必会在社区服刑人员中产生负面作用。通过此次警告处罚,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一定的警醒和震慑作用,告诫他们信息化的监管手段疏而不漏,进一步树立了社区矫正执法的权威,严肃了矫正纪律,规范了服刑人同的日常行为,从而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依法、依规、有序的开展。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不仅要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纪律方面的教育,还要充分借鉴网络信息技术,全面升级定位系统,通过指定专人负责查看手机定位系统,研判定位轨迹,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网络化、信息化监督管理,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不假外出等现象的发生,切实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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