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因不假外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9-2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ZJSJYJ154277096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男,1985年10月出生,户籍地为浙江省岱山县,居住地为浙江省定海区。2018年5月,因犯赌博罪被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2019年5月28日止。2018年6月5日,陈某到定海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18年6月21日下午4点17分,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收到了手机定位平台发来的短信,提示陈某所在位置越界。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立刻登录,查看社区矫正管理系统中陈某的实时位置,并去电陈某询问他所在位置,告知其手机信号已越界,在确认陈某确实在未向司法所请假的情况下开车离开定海前往宁波后,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求陈某立即返回。陈某在接到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电话后,仍按原定行程送其领导的熟人前往宁波火车站退票,随后返回定海。
2.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陈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对陈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截取了社区矫正管理平台上2018年6月21日15时16分至当日18时19分所显示的陈某离开定海前往宁波并返回的行动轨迹,并将陈某叫至司法所制作调查笔录,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二)给予警告情况
1.2018年6月22日,司法所提请定海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给予警告处分。
2.定海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进行了集体评议,制作了审批表。经定海区司法局领导批准,2018年6月22日定海区司法局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书面决定。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6月22日,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并对陈某进行谈话教育。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被警告之后社区服刑人员陈某进行了深刻反思,认识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向司法所表示会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目前再无不请假外出现象,能遵守法律法规、社区矫正相关和规定,每月按时到司法所报到,积极完成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定海区司法局将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的警告决定和相关材料及时抄送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环南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将社区服刑人员陈某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不请假外出受到警告的案例,作为一个典型案例,向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通报并展开警示教育。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为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制定了详细的矫正方案,要求该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当面报告二次,每周电话报告一次。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月开展走访,全方位掌握其动态,对其开展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不断加强其遵纪守法观念。目前社区服刑人员能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按时报到,积极完成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
【小结】
一是坚持严格监管不放松。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是一项严肃的执法工作,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该秉持7*24小时严格监管的工作态度,密切关注社区服刑人员动态。在社区服刑人员做出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按照法律法规调查取证,并提请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相应处分,确保执法的规范性、严肃性。
二是加强警示教育强意识。部分新入矫的社区服刑人员可能存在没有树立正确的服刑意识、身份意识、对于社区矫正的刑罚严肃性认识不足、对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不以为意、心存侥幸心理的现象。对此,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在进行严格监督管理的同时,加强以案释法,以之前社区服刑人员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收监的案例作为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增强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敬畏心理,增强其遵规守纪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