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党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4-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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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MGSJYJ154233444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党某某,男,1984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2018年5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固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考验期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止。2018年6月13日,党某某到固阳县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18年10月30日,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手机APP定位系统发现党某某的实时定位地点为“山东省滨州市”,并且其未履行请假手续。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对其进行了训诫,并要求其立刻返回至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报告;10月31日下午,党某某来到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训诫。
2.对党某某外出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了认真的调查,通过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制作了调查笔录。确认党某某未履行请假手续,外出至山东省滨州市,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10月31日,司法所填报了《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固阳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党某某给予警告处分。固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10月31日下午,固阳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向党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党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固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大队长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党某某送达警告决定书后,党某某非常后悔,认识到了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会产生的严重后果,表示在今后的矫正中一定服从司法所日常监管,顺利解除社区矫正。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党某某的这次警告,是该县对社区服刑人员安装手机APP定位设备以来,首次给予社区服刑人员警告的案例。通过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他们均表示以后一定按时签到,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规定,积极参加司法所以及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组织的各项活动,服从监督管理。
【小结】
手机定位作为社区矫正监管的专用设备,可通过电脑监管系统或手机APP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定位监管,实现全程跟踪监控、轨迹查询、实时预警、信息提示,能有效防范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确保了监管效率和监管准确性,对社区服刑人员能起到很好的警示和震慑作用,体现了刑罚执行的强制性、惩罚性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