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杨某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9-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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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JYJ154210403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杨某,男,1989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2013年10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5月2日至2019年5月1日止。2017年5月4日,杨某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矫正。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杨某主要有两方面的问题:第一,自犯罪行为发生以后,杨某自身也受了很大伤害,不论是身体还是心理。经济损失是严重的,除了保险公司赔偿外其他的都是自己赔偿,使家庭背负着沉重的债务。面对压力,杨某整个人不再像以前那样轻松,而是每天愁眉苦脸、唉声叹气,不能积极面对生活中的困难;第二,杨某之前一直生活在良好的生活环境中,生活舒适,无拘无束。入矫后,表面看似能遵守各项规定,服从管理,但态度不积极,不能认清目前自己的身份。
一个月后,杨某的问题慢慢出现了。定位手机不时的出现定位失败,并且打电话为关机状态,司法所工作人员问其原因每次都说是手机损坏需维修,然而当工作人员检查其手机时,发现并无损坏,通话一切正常。当即工作人员就对杨某提出了一次口头警告,责令其应当将定位手机24小时开机,保证随时能够联系到他,杨某也表示以后一定遵守社区矫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回去好好反省。半个月后司法所组织学习教育活动,杨某又无故旷课,司法所工作人员给他打电话也是关机状态。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杨某无故不参加学习教育活动及定位关机的行为,进行了一次谈话,询问了杨某无故不参加学习教育活动及定位手机关机的原因。司法所工作人员将询问情况形成调查笔录,同时用执法记录仪拍摄下来。结合杨某之前经常出现的无故关闭定位手机、不按时参加学习教育活动等情况,1月7日,司法所向第六师司法局建议给予杨某一次书面警告处罚。第六师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
经第六师司法局核实杨某在手机关机后,没有和任何人说明情况,更没有向司法所报告;无故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1月8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第六师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给予警告处罚。第六师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第六师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处罚决定,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1月19日,第六师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杨某的矫正小组,向杨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杨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杨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罚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通过一段时间的思想教育、心理疏导和行为指导后,杨某的精神状态有了很大的改观,能够积极面对生活中的困难。杨某不仅能按时签到,而且主动要求矫正所为他安排公益劳动,开始定期来所学习,定期写思想汇报,定期电话汇报。现在的杨某不仅多次表示要认真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还在各方面都表现积极,积极参加组织的各种活动,吃苦耐劳,多次获得加分奖励。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事后,司法所组织在册全部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一次严肃的集体教育。司法所所长将杨某的情况向社区服刑人员做了详细说明,要他们引以为戒,珍惜难得的矫正机会,进一步强化在刑意识,认真接受矫正,服从司法所的监管,不要以身试法,重蹈覆辙。经过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意识明显增强,达到了良好效果。
【小结】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要用耐心、细心、真心、爱心去真正教育改造社区服刑人员,使其真心悔改,坦然面对以后的人生,做好对自己、对家人、对社会应有的责任,真正为社会和谐稳定出一份力量。对于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要视其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以维护社区矫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