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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符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1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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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SJYJ154175139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符某某,男,1992年9月出生,户籍地和出生地均为海南省东方市。2016年8月,因犯盗伐林木罪被东方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5日。符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到东方市司法局办理登记接收手续,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符某某入矫宣告时,司法所工作人员为符某某确定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并向其详细讲解了在缓刑期间关于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并发给东方市司法局翻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海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让符某某作为枕边书阅读。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多次向符某某强调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符某某认罪态度良好,学习态度端正,表示这些规定他已牢记于心,不敢违反。

符某某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在日常报到、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方面都能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管理,遵守矫正管理规定,没有发现违法行为,表现良好。但司法所工作人员在2018年2月22日使用社区矫正管理平台定位时,发现其在春节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东方市辖区前往昌江霸王岭。工作人员立即电话通知符某某到司法所谈话,符某某对其于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的事实供认不讳。经调查了解,符某某前往昌江霸王岭是为了观看木棉花、爬山,未经批准擅自外出是因为自身服刑意识松懈,认为自己离开居住地的时间很短,只是当天去当天回,距离居住地不远,存在侥幸心理。

(二)给予警告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告知符某某,其此次行为已经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司法所将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东方市司法局对其予以警告处分一次,同时告知其《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即只要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司法行政机关可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书,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其分析了利害关系,让其明白先前行为的严重性,希望其能珍惜社区服刑的机会,在社会上好好做人。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3月8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符某某家属在场的情况下,将东方市司法局出具的《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送达给符某某,并对符某某进行教育,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受到书面警告处分对符某某的影响,并要求其在社区服刑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珍惜在社区服刑的机会,不可随意为之。同时,符某某的父母表示会密切配合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共同帮助符某某重新回归社会。

(四)警告的效果

通次此次行动,符某某真正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时刻铭记自己的服刑身份,服从监督管理,至今未再有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2018年3月组织的社区矫正人员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上对符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进行了通报,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各社区矫正人员纷纷表示今后一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司法所监管。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往往因为服刑意识不强而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为了让社区服刑人员明确自己的服刑身份,司法所应严格执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对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现一起就要严格按照规定依法处理一起,这样才能树立社区矫正执法权威,社区服刑人员才能好管、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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