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温某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1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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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SJYJ154173132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温某,男,1973年4月出生,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麻步镇,居住地在上海市普陀区。2017年5月,因犯职务侵占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考验期1年。2017年5月27日,温某到上海市普陀区社区矫正中心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 2018年4月4日中午11点,电子监管平台报警社区服刑人员温某有电子监管设备拆卸行为。温某的电子监管设备不太稳定,常有拆卸报警,通常都是“系统误报”。社工按照工作流程,立即联系温某发自己佩戴电子监管设备的照片到社区矫正微信群。在温某发来的照片中,工作人员发现有些不同寻常的“蹊跷”。随即,工作人员要求温某至司法所报到。温某到司法所后,工作人员立即检查其佩戴的电子监管定位设备,发现有胶水黏贴痕迹,意识到温某擅自拆除了佩戴的电子监管定位设备。而此时的电子监管系统却并无拆卸警告。司法所矫正专职干部与工作人员立即对温某进行笔录问询,温某表示其已经安装了手机APP定位监控系统,电子监管定位设备佩戴与否不重要,自己的解矫日期就在下月,怀着侥幸心理擅自拆除了电子监管定位设备。
2.司法所专职干部在完成笔录后,及时向普陀区社区矫正中心汇报温某情况。并由司法所工作人员陪同社区服刑人员温某到矫正中心接受调查。经过调查,温某觉得自己佩戴的电子监管定位设备质量不好。司法所工作人员曾有一周五次提醒温某“拆卸警告”,温某也多次至普陀区社区矫正中心进行维修,但修理未果。温某于4月4日早上十点二十八分擅自拆除了电子监管定位设备。由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警觉,要求温某报到。慑于法律的威严,温某用胶水对电子监管定位设备进行了粘合。
3.鉴于社区服刑人员温某擅自拆除电子监管定位设备,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电子实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4月4日,司法所建议普陀区社区矫正中心给予温某警告处分一次。并且司法所及时调整了温某的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控措施,要求其每日必须到司法所报告。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4月4日,曹杨街道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固定了温某电子监管定位设备拆卸后的相片,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记录、温某个人陈述笔录等证据,提请普陀区社区矫正中心对社区服刑人员温某给予警告处分。经普陀区社区矫正中心集体评议,经普陀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决定给予社区服刑人员温某警告决定,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4月10日,在司法所矫正宣告室,会同温某的矫正小组,向温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要求其在送达文书上签字。随后,普陀区社区矫正中心民警与司法所矫正专职干部对温某进行了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电子实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严重后果,希望其能引起重视,并重申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管理规定。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社区服刑人员温某进行警告处分后,温某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也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表示今后一定会配合工作人员矫正工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规定,接受司法所的监管。随后,温某的社区矫正态度明显端正。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温某的这次警告给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敲响了警钟,司法所在集中教育学习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应知与规范》,对辖区内的所有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效果良好。
【小结】
本案是一起特殊的擅自拆除电子监管定位设备带来的监管问题。由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强,避免了一次严重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在社区矫正的人防、技防力量不断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震慑力量也越来越大。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绝不能躺在技术力量的“大发展”上“高枕无忧”,更要有一颗事业心、责任心,加强日常监管,确保每日三至六次查看电子监管系统。对于那些存在违规行为的对象及时查证,矫正其错误行为,增强其服刑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