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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社区服刑人员仇某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1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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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SJYJ154173020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仇某,男,1990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上海市崇明区XXX镇XXX村。2017年10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考验期六个月。2018年3月1日,仇某到上海市崇明区司法局报到,2018年3月5日对其进行宣告入矫。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司法所在社区服刑人员仇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及时制定了矫正方案,采取了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佩戴电子实时监管设备,每周必须到司法所报告,每周必须电话汇报一次,每次区局集中教育之后须到司法所报到进行个别教育。

同时向仇某发放了初期矫正阶段集中教育告知单,仇某应于2018年3月14日上午9:30分前往上海市崇明区司法局第一社区矫正中心参加社区矫正人员集中教育。但是仇某无故缺席了此次集中教育,事前没有向崇明区司法局和XXX司法所提出请假申请,事后也没有向司法局和司法所说明情况。事后,司法所电话联系仇某,询问了相关情况,仇某认为集中教育迟到一会或者缺席一两次不要紧,没有想象中那么严重。考虑到,仇某对社区矫相关规定正严肃性的不重视,司法所决定让仇某到司法所进行个别教育。2018年3月14日下午,仇某来到司法所,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和加强在刑意识的教育,后经过工作人员对仇某的观察和事后的沟通了解,发现仇某对社区矫正的态度和对集中教育的态度仍然没有非常大的改观,不能摆正自己的心态,对其能否遵纪守法,顺利度过矫正期将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2、对仇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仇某之前出现的无故不接电话、不按时参加集中教育等情况,2018年3月14日,XXX司法所向崇明区司法局建议给予仇某一次警告处分。崇明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2018年3月15日,XXX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移动实时监管平台调取了仇某3月14日的行动轨迹,得知其当天并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崇明区司法局参加集中教育,通过电话联系其家属,也证明了其当天并未外出。经调查证实,仇某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上海市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3月15日,崇明区XXX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崇明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仇某给予警告处分。崇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崇明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3月19日,崇明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在XXX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仇某的矫正小组,向仇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赵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崇明区社区矫正中心民警、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仇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仇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工作人员得知了仇某常常出现电话联系不上的原因。原来他从事销售职业,用于工作的手机不止一部,其中一部登记在册于社区矫正信息系统中,故由于平时工作业务问题或者手机没电等问题,经常会导致接不到司法所或者司法局的电话。同时工作人员了解到,仇某对于社区矫正以及缓刑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并不是很了解,认为社区矫正人员并不是服刑人员,所以对相关的各项规定并没有放在心上。

给予赵某警告后,XXX司法所决定对仇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司法所工作人员首先让仇某把所有经常使用的手机号码都记录了下来,列入仇某的档案中,并要求指定其中一个号码,让仇某24小时保持开机状态,并注意不能不接或者不回复司法所和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来电,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还要求仇某手机安装了移动社矫app,要求其每天在app上进行点验签到。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求仇某除按照规定前往崇明区司法局参加初期矫正集中教育之外,每周到司法所报到,进行个别教育。此时,仇某才感受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自己作为一个社区服刑人员所应遵守的纪律和规定,严肃对待社区矫正,摆正了自己的心态,保证自己以后绝不违反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争取顺利度过矫正期,重新回归社会。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仇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仇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仇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在日常集中教育过程中,通过仇某这次受到警告处分,作为反面教材向辖区内所有社区服刑人员传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严重后果。经教育后,全体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

【小结】

在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警告处分的过程中,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流程严格办理执行。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在接收社区矫正对象的同时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评估,为其佩戴电子实时监管设备,一方面便于日常监管,另一方面也为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取证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在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中,要全面深入地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生活状态、心理状态和对相关法律法规认知的程度。避免由于生活工作原因、心理压力原因和不了解相关规定而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对接受社区矫正造成不良影响。针对这些问题,通过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了解,针对每个对象的不同问题,对症下药。同时,加强日常集中教育关于相关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后果的宣传教育。标本兼治,从根源上降低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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