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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社区服刑人员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11-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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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SJYJ154158754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齐某,男,1972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2013年11月14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富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2014年8月26日,齐某到富蕴县司法局报到,由镇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1.司法所发现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常因工作忙等各种借口不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其对社区矫正本质认识不够,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规定。

2015年3月,镇司法所通知齐某到司法所报到并参加公益性劳动和集中教育,但齐某未在规定时间报到不接电话,手机关机。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到齐某家中了解情况,得知其已多日未归,家人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司法所三天内两次到其家中均未找到齐某。

2.镇司法所对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并向富蕴县司法局建议给予齐某一次警告处分。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证实了齐某未按规定时间报到且未参加公益性劳动和集中学习,失联多日,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5年3月15日,镇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富蕴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齐某给予警告处分。富蕴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富蕴县司法局主管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

给予齐某警告后,镇司法所决定对齐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加强对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监管。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

司法所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

【小结】

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有不服从管理、存有抵抗情绪的社区服刑人员,不能够存在侥幸心理,不服从管理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自觉将自己言行纳入法治轨道,培养遵纪守法的良好品质,树立正确的改造目标,把握正确的改造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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