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张某因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1-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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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YSJYJ154149345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张某,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小学肄业,农民,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南省卢氏县。2016年11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18年5月24日止。2016年11月28日张某到卢氏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矫正中心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监督管理。
张某文化程度较低,没有固定的工作,法律意识淡薄,情绪易波动;张某妻子为人老实本分,在卢氏县城摆地摊做生意;家中有一个孩子,正在读高中,家中经济条件一般,张某因此次犯罪赔偿受害方一万元,使原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张某在平时的教育学习中,都能按时参加,且每月也都能按时到司法所报到,递交思想汇报,参加社区服务。2017年10月9日,国庆节假期过后,司法所和平时一样,组织辖区内在册服刑人员进行集中教育学习,并进行逐一点验。点验完毕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唯独张某一人迟迟未到,随即和张某电话联系,张某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登录河南省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查看定位信息,定位显示张某处于离线状态,司法所工作人员随即赶往张某住处,但发现其大门紧闭,家中无人。工作人员走访邻里得知,张某昨天已前往上海打工,见此状况,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赶往卢氏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说明情况。
2.对张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10月9日下午,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起前往张某妻子摆摊的地方,仔细询问张某的情况,张某妻子不愿意积极配合,司法所工作人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向其说明了利害关系,并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解释给她听,“张某此次行为一是未按规定时间到所报到参加学习,二是不假外出,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监督管理规定,是要给警告的,3次警告仍不改正的,或者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就可以建议原审法院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了”。张某妻子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她立即打电话联系张某,电话接通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告知了他此次脱管行为的严重后果,劝他赶紧返回,张某听到劝告之后,并没有悔改之意,一直辩称自己家庭困难,需要出来挣钱,就把电话挂断了;张某妻子再次拨通他的电话,对他进行劝说。最终,张某在监管规定威慑和妻子的亲情感化下,认识到了错误,并给司法所主动回了电话,表示立即返回,于10月10日下午下班前赶到了司法所报到。
张某不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到参加集中教育学习、不假外出,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的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10月10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卢氏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给予警告处分。卢氏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后,经卢氏县司法局主管副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10月11日,卢氏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张某的矫正小组,向张某宣读并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张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张某进行了个别谈话教育并训诫,再次对他重申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加强其对社区矫正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认识,同时司法所针对他的违规行为调整了矫正方案,变更管理等级为严管,要求其每半个月必须到司法所报告,每周必须电话汇报一次,加强了对其监督管理力度。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张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张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此后,张某每月都能按时到司法所报到,递交思想汇报,积极配合司法所监管,按时参加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
了解到张某家庭经济困难,工作人员帮助张某在卢氏县某装修公司找了份工作,改善了张某家的经济状况,张某对此非常感激,并表态说以后一定服从管理认真改造。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为了加强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刑罚严肃性的认识,司法所借机就张某的这次警告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告诫其他服刑人员,要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管理规定,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对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
【小结】
本案中,针对张某的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查找,并积极和其家属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说教,结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发挥亲情的帮教作用,使服刑人员及时对所犯的错误有清晰的认识;司法所及时依法给予警告,矫正其错误行为,促使社区服刑人员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