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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松溪县社区服刑人员范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1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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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SJYJ154137743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范某某,男,1990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松溪县。2017年12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17年12月30日至2018年12月29日止。2018年1月2日,范某某到松溪县司法局报到,由户籍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根据上级专项活动要求,司法所需对在矫社区服刑人员外出情况进行核查。2018年9月19日,户籍地司法所与户籍地派出所协同核查。经派出所核查,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范某某于2018年8月6日、2018年8月7日间,有乘坐高铁的记录,2018年8月6日有厦门圣淘沙酒店的入住记录。经户籍地司法所初核,该犯在2018年8月6日至2018年8月7日间未办理请假手续,且通过福建省社区矫正管理系统核查,该犯定位手机的活动轨迹仍在松溪县范围内。

2、对范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2018年9月20日,户籍地司法所通知该犯到所报到并说明情况。在公安部门通报的事实面前,该犯承认,2018年8月6日下午因需要到在厦门居住的表哥廖某某处,取回其妻子的一件运输不便的大件瓷器。该犯出发当天上午还与司法所电话报到,存有侥幸心理认为外出不会被发现。在未请假的情况下,独自一人乘坐高铁出行,并入住厦门某酒店,于2018年8月7日乘坐高铁返回。外出期间,该犯将定位手机交由朋友黄某某保管。范某某未经审批擅自外出,并将定位手机故意交于他人保管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八条、七十一条、一百一十条规定,符合应当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9月20日,户籍地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松溪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范某某给予警告处分。经松溪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县局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9月28日,户籍地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户籍地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范某某的矫正小组,向范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范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范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范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得知,该犯未假外出当时的心理状况,知道此次外出的理由是得不到司法行政机关的请假外出审批的,但范某某认为自己平时表现不错,没有违反规定被警告的记录,加上过三个月就要解矫了,心里对自己要求放松,心存侥幸认为不会被发现。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范某某的思想状况和行为表现,通过讲解以往社区矫正被撤缓收监的案例,告诫他一定不能对自己放松,一天没有解除矫正,违法违规,仍会被依法严肃处理,严重的撤缓收监,重新执行原定判罚。就算以后解除矫正回归社会后,仍要遵纪守法。

给予范某某警告后,户籍地司法所决定对范某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除了把监管等级由普管转为严管,还采取加强如日常电话抽查,不定时走访谈话,每周需到所报到等管理措施。通过走访了解到,范某某是从事室内装修的工作的,因受身份的约束,不能在外接收工程业务,导致工程业务较少,闲散时间较多。一方面考虑社区服刑人员的经济收入提高,有利于服刑人员的心理稳定,安心进行社区矫正;另一方面出于帮扶的角度出发,司法所工作人员帮助其查找装修工程信息,体现了司法所对关心,让他们能感受到温暖,有利于增强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和进行社区矫正的信心,同时也有利于司法所对他们的监管。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范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范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户籍地司法所对范某某的这次警告,对辖区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除了在集中学习教育会上对辖区内的社区服刑人员警示教育,还要求范某某在全县的违规警示教育会上作深刻检讨,日常司法所还在社区矫正微信群中发布一些被撤销缓刑的案例来警示在矫服刑人员。经过这次警告,再次强调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重要性,违反社矫管理规定的后果,范某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平时表现不错或即将解矫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能放松管理,如上述应积极对社区服刑人员生活、工作、外出等情况进行核查,一旦发现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和违反法律的情形存在,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这样才能保证社区矫正工作能顺利开展。

社区矫正不是司法行政一个部门的工作,应是整个社会合力完成的一项工作。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应加强各部门单位、各负有监督帮扶责任的村(社区)联合协调开展。比如:与公安部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动态信息对接的常态化、制度化,以及公安部门对社区服刑人员违法犯罪情况处理情况与司法行政部门及时通报、村(社区)对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行为异常、家庭变故等情况的及时向司法行政部门告知、医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病情情况的提供等举措,只有不断的完善健全多方协调共同开展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才能游刃有余应对如今我国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数量逐年递增压力,真真正正做好社区矫正管理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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