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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沈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10-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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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SJYJ154097736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沈某,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2018年6月14日,沈某因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考验期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2019年6月13日止。

2018年6月20日,珠山区司法局收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沈某的判决文书,工作人员立即电话通知沈某前来报到,但沈某以身患尿毒症正在医院透析为由拒不报到。工作人员当即向沈某宣讲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及其违反规定的严重后果,并联系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通报相关情况。2018年6月24日,沈某迫于压力来到区社区矫正中心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2018年7月20日17:24时左右,珠山区司法局通过社区矫正执法监管统一平台报警系统发现沈某已擅自超出定位区域,工作人员立即对沈某的定位信息进行截图存档,接着向居住地司法所通告了沈某的越界报警情况,并要求司法所进一步核查处置。司法所工作人员随即通过电话联系沈某,但其拒接电话,工作人员迅速与其担保人取得联系,得知该犯确已前往九江市,司法所工作人员便向担保人重申了担保义务,要求担保人通知沈某立即返回景德镇。沈某于当晚返回了景德镇。

2、7月21日上午,沈某和其担保人来到司法所接受询问,并制作了笔录。沈某交待,自己因几年前患癌症做过手术,现又罹患尿毒症,身体状况很差,此次去九江是为了敬香求佛保佑。沈某心存侥幸,认为九江离景德镇路途不远,当天来回,不会被司法所发现。鉴于沈某违反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规定的事实,珠山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其一次警告处分。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7月22日,司法所填制《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珠山区司法局给予社区服刑人员沈某警告处分。珠山区司法局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7月24日,在司法所办公室,工作人员向沈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沈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按指纹。驻区司法干警对沈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对其擅自超出限制范围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批评,警告沈某勿抱侥幸心理,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结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

沈某在被书面警告及接受谈话教育后,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明白了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可能会失去在外服刑的机会。其表示在矫期间一定遵守社矫规定,好好改造。该犯在刑意识有所增强。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珠山区司法局将沈某擅自外出受到警告编制成教育案例,在集中教育大会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强化相关人员的遵规守纪意识,起到了较好的警示和威慑作用。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法规意识淡薄、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并加强法律法规的教育,促使其端正态度,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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