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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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XSJYJ154095024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某,男,1975年6月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28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4月13日至2019年4月12日。2018年4月22日,陈某某到梧州市龙圩区司法局报到,当天下午,陈某某到司法所报到,由司法所对其监管。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陈某某到龙圩区司法局报到当日,按相关监管规定要求,开通了电信的定位手机号码。2018年4月25日,陈某某到司法所办理入矫手续,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入矫教育,讲解社区矫正有关管理规定,明确告知其要随身携带定位手机和违反电子定位规定的后果,其本人签收了《电子定位告知书》。在日常的管理教育过程中,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多次对陈某某强调,定位手机要随身携带,保持通讯畅通。
2.陈某某在入矫初期,态度上不算积极,但都能够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章制度。后来,陈某某思想上出现了消极情绪,认为社区矫正限制了他的自由,他只要今后不再违法犯罪就可以了,管理上不应那么严格要求。慢慢地,陈某某在接听司法所电话、报到、参加集中学习、社区服务过程中态度散漫,经常提不起精神,甚至表现出不耐烦。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虽然多次提醒和批评,但收效甚微。
3.2018年10月21日星期天,龙圩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利用周末时间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定位手机随身携带情况进行一次突击检查。上午10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用固定电话第一次拨打陈某某的定位手机号码无人接听,10时30分、11时拨打均无人接听。通过倒查社区矫正管理平台上陈某某的定位手机活动轨迹,发现陈某某的定位手机轨迹当天一直在他家的位置上,没有移动过。工作人员在排查陈某某“人机”分离情况时,将拨打电话全过程,用执法记录仪进行了记录,所拨打的电话号码与定位系统上陈某某的号码一一对应,清晰可见,拨打的时间和无人接听电话的情况也完整记录了下来,固定了证据。
4.10月21日上午11时30分,工作人员再次用固定电话免提模式拨通陈某某定位手机号码外的其他手机号码。工作人员表明了身份,也核实了接听电话的人就是陈某某。当问到陈某某为什么不接听定位手机来电时,陈某某闪烁其词,有所隐瞒。在工作人员的强大攻势下,陈某某终于承认了其没有随身携带定位手机的事实,其表示把定位手机留在了家里,去了隔壁乡镇,但没有离开管控区域。工作人员责令陈某某立即返回家中,用定位手机打电话到龙圩区司法局社矫股进行电话报到。整个通话过程,均用执法记录仪进行了记录,图像、声音清晰,进一步固定了陈某某“人机”分离的证据。
5.10月21日下午3时,陈某某用定位手机号码打电话到龙圩区司法局进行电话报到。在确认陈某某没有离开管控区域、没有参与违法活动的情况后,工作人员责令陈某某于第二天(星期一)一早到司法所报到,交待说明相关情况。
6.10月22日上午8时,龙圩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将陈某某“人机”分离的情况通报给了司法所,要求司法所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上午8时30分,陈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所长、矫正小组成员一起对陈某某做了询问笔录,进一步核实陈某某“人机 ”分离情况。据陈某某交待,之所以没有随身携带定位手机,是因为感觉被时刻监管着没有自由,认为周末政府机关不上班,不会被查,抱有侥幸的心理,将定位手机放在了家里,以隐瞒行踪。经进一步核实,陈某某在“人机分离”这段时间,没有离开管控区域,没有参与违法活动。
(二)给予警告情况。
在收集、整理好陈某某违反电子监控管理规定的证据后,社区矫正小组经过讨论,决定提请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进行警告。司法所经审查后同意,向龙圩区司法局提交陈某某警告审批表及相关证据材料。经司法局党组研究,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决定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进行警告。
(三)文书送达情况。
龙圩区司法局出具了《警告决定书》,《警告决定书》载明了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具体行为,和作出警告决定的依据。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派出所包片民警、村委干部、矫正小组成员、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家属的共同参与下,在宣告室向陈某某宣读了《警告决定书》,并出示两份《警告决定书》,一份送达其本人,一份交其签字后归档存入其个人社区矫正档案。
(四)警告的效果。
1.送达《警告决定书》当天,由派出所包片民警、村委干部、司法所干部、矫正小组成员集体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进行个别谈话教育,要求其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章制度,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
2.在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对陈某某的管理类别由原来的普管调整为严管,到司法所的报到次数由原来的每半月一次调整为每星期一次,思想汇报由原来的每月一篇调整为每半个月一篇,集中教育学习的时间由原来的每月不少于4小时调整为每月不少于6小时,管理更加严格。
3.此次被警告之后,陈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了接受社区矫正不能任性随意,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龙圩区司法局以陈某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警告为反面教材,编辑成案例下发给各司法所,要求司法所在开展集中教育学习过程中,教育全体社区服刑人员认清身份,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认真服从司法所监督管理,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小结】
(一)此案例对司法行政机关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接受社区矫正态度不端正、消极懈怠的社区服刑人员,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事实和情节,及时依法给予警告,形成强大的震慑力,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二)周末、节日、假日,是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薄弱时段,是社区服刑人员容易放松对自身要求、抱有侥幸心理的时候,也是社区矫正工作出现安全稳定隐患的高发期,通过合理安排社矫工作力量,适当加强这一时段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很有必要。
(三)在查证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事实过程中,执法人员要充分运用执法记录仪等电子设备,完整记录相关情况,固定有关证据,使得作出的警告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令社区服刑人员心服口服,经得起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