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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郝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1-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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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LJSJYJ154086771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郝某,男,1977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2014年12月,因信用卡诈骗罪经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社区矫正期限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2014年12月23日,郝某到萨尔图区司法局报到,由辖区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郝某刚刚入矫初期,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能够按时报到和汇报自己的思想。但在矫正后期,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教育中发现,郝某对教育总是不屑一顾,表面上虽然能够很好的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管理,但心理上总是背道而驰,认为自己快要解矫了,在后期的矫正过程中,经常出现电话关机、停机、无人接听等现象,不能很好地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

针对郝某思想变化,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调整了矫正方案,在加强思想、道德和法治教育的同时,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控措施,要求其电话随时保持畅通,每周必须电话汇报思想,每半个月到司法所报告近期情况。经过一段时间的管理,郝某在行动上有所收敛,多次点验和活动都能如期参加。

2015年10月13日,司法所再次对全所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点验,发现郝某电话关机,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其父亲了解情况,并告之其父亲让郝某立刻到司法所报到,直至10月16日郝某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两次来到郝某家中进行查找,都没有结果,郝某的父亲也暂时联系不到其本人。

2.鉴于郝某本次脱管,同时结合其一段时间的不良表现,10月19日,司法所向萨尔图区司法局建议给予郝某警告处罚一次。萨尔图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10月19日,萨尔图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到郝某的家中了解情况,得知其已经好几天没回家,家人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在手机关机后,郝某也没有和任何人说明情况,更没有向司法所报告,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5年10月19日,萨尔图区司法局司法所填报的《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萨尔图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郝某给予警告处罚。萨尔图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萨尔图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5年10月22日,在萨尔图区司法局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终于找到了郝某,并要求郝某当日到司法所报到。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矫正小组成员及检察院同志,当场向郝某宣读和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郝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警察支队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郝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警告决定书下达后,郝某对自己的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真正认识到在以后的矫正过程中,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自己将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通过警告,郝某的思想受到了很大的震动,一改以前玩世不恭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有了明显改变。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萨尔图区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全程监督了司法所宣读和送达《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的过程,并表示大力支持司法所的作法,对违法违纪以及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坚决给予处罚。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组织召开了全体社区服刑人员警示教育大会,当场宣读了对郝某的警告决定,同时讲解了相关规定以及社区服刑人员受到3次警告后仍不悔改将面临的严重后果。通过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非常重要的震慑作用,社区服刑的意识明显增强,参加集体活动的态度明显转变,能够按时到司法所报到、主动上交思想汇报、积极踊跃参加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以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教育,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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