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11-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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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ZSJYJ154086188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徐某,男,1994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2015年1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4年9月23日至2018年9月22日。2017年8月17日,被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7年8月18日至2018年9月22日止。2017年8月21日,徐某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的情况
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司法所即为其办理定位手机。徐某在矫正前期尚服从司法所的管理,但接近矫正期满时思想有所放松,有时表现得自由散漫,对司法所的监督管理不管不顾。2018年6月15日起,徐某未按要求向司法所进行电话周汇报,司法所工作人员拨打徐某定位电话,虽然接通了,但是徐某把定位手机交由徐某妻子接听。经司法所工作人员针对此事询问徐某。一开始,徐某只是说因当时自己在忙于其他事,接听电话不便,所以将手机交由其妻子接听。后来在证据面前,徐某终于承认了将手机交由其妻子接听的事实。徐某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司法所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决定提请大方县法局给予徐某警告处罚。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6月25日,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提请大方县司法局给予徐某警告一次。2018年6月26日,经大方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审核,并经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给予徐某警告一次的处罚决定,并出具书面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6月26日,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徐某的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向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徐某的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对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司法所干警将徐某的管理级别调整为严管级,要求每周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定位手机即时充电,随身携带,随叫随到。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徐某作了深刻地反思,认识到自己不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错误行为,并意识到违规就会受到警告、收监的处罚。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转变了态度,由之前的我行我素变得认认真真、规规矩矩,积极、认真的参加学习和劳动,服从司法所的管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目前表现良好。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在司法所七月份集中教育学习活动时,工作人员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通报了徐某的案例。徐某当场现身说法,对于自己违反规定所造成的后果,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所有在矫的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在矫社区服刑人员均表示,要更加明确自己的身份定位,更加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增强服刑意识,努力改造自己。
【小结】
此案例中,针对当前一些接受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在面临接近解除矫正期时呈现出心理麻痹性和随意性,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存在认识偏差,司法所在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严格日常管理,维护刑罚执行威严的同时,还要加强思想教育及制度管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给予警告处罚,帮助其矫正错误行为,端正矫正态度,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增强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有利于帮助其重新回归、融入社会,取得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