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社区服刑人员廖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10-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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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XSJYJ154052526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廖某,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2017年11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12月1日止。2017年12月5日,廖某来到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司法局报到,并接受入矫宣告,由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廖某某矫正期间日常表现情况。社区服刑人员廖某在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虽表面上表示能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所监管,但心理上却存在负面情绪,汇报思想不积极,认为自己容留他人吸毒,只是为他人提供场所,自己主观恶意程度低,并且缓刑期短,准备到解矫时间,对自身身份认识不清,对社区矫正监管规定重视程度不够,出现不按时到司法所报到、不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开展的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的现象。针对廖某的思想状况,司法所多次对其进行教育谈话,向其多次强调与讲解社区矫正的管理规定,并要求其要按时到司法所报到,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开展的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确实需要外出的,外出前必须履行外出请假制度,未经许可不得离开规定区域,否则将按照规定给予警告处分,但廖某思想上重视不足,仍然态度懒散、敷衍。
2.廖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况。9月28日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电话通知廖某,要求其按时参加司法所第二天组织的集中教育活动,但廖某电话无人接听;鉴于无法联系到廖某本人,司法所工作人员随即联系廖某妻子吴某,并告知其妻子司法所将于9月29日在司法所组织开展集中教育活动,要求其通知廖某本人按时参加;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也联系社区矫正小组成员村委会主任,请求其帮忙通知廖某按时参加9月29日由司法所组织参加的集中教育活动。9月29日上午8点整,在点名时发现廖某未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司法所工作人员随即打电话通知廖某,但其电话仍属于无人接听,工作人员再次电话联系其妻子,廖某其妻子告知司法所工作人员,不知廖某去向也无法联系上廖某本人;同时矫正小组成员村委会主任称其也无法联系到廖某本人。9月29日上午10点多廖某给村委会主任回电话,称其9月28日到柳州市参加朋友小孩的“满月酒”,他去柳州市只告知其母亲,再也没有跟任何人提起,也没有跟司法所报告。司法所在接到村委会主任报告后,再次联系廖某本人,要求其即刻返回并到司法所报到。
3.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廖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社区服刑人员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经调查,廖某违反了社区矫正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其行为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中的应当给予警告处分的规定,应当给予警告。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9月29日,司法所向金秀瑶族自治县司法局呈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等警告审批材料,建议给予廖某警告处分。金秀瑶族自治县司法局收到警告审批材料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2018年9月30日,金秀瑶族自治县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对廖某作出警告决定,并向其送达《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9月30日,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宣告室内向廖某宣读了《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廖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廖某的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对廖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教育,严肃告知其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后果,告知此次警告处分对他本人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及教育矫正情况
给予廖某警告处分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矫正措施调整,将廖某列为严管对象,要求其每个星期一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提交活动情况报告,社区矫正小组每个星期也对其进行检查核查一次,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针对廖某的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主要包括:一是进一步强化社区矫正小组成员职责,严格监督其按时报告活动情况,定期组织其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适时进行入户走访,掌握其活动范围及交友情况,防止其再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二是针对廖某犯罪的类型,对其加强法制教育。为其制定针对性的学习计划,督促其主动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三是加强心理矫正,常与其谈心,掌握其思想动态,促使其进一步消除心中的芥蒂。加强人文关怀,多关注其生活及工作情况,帮助其妥善处理家庭矛盾,鼓励其认真工作,重新树立生活的信心。
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适时与廖某进行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工作人员了解到,廖某心理上存在懈怠、消极情绪,认为当时容留他人吸毒是一件小事,自己给朋友提供了聚会的场地,反倒被判处缓刑,觉得自己并不是犯了什么杀人放火的大罪,对此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司法所工作人员得知这一情况后,分两方面对其进行教育矫正:一方面,强化其悔罪意识和在刑意识,强调社区矫正的刑罚性和严肃性,告知其违反监管规定可能会导致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对其加强法制教育,使其明白自身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提高其学法用法意识,引导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要求其阅读法律书籍,观看法制节目,并为其制定有针对性的学习计划。
经过严肃训诫和教育谈话,廖某的态度有所转变,能够正确认识自己所犯下的罪行,能够配合司法所的监督管理,在刑意识、悔罪意识、遵纪守法意识有所加强,能够按时上交活动情况报告,主动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同时能够自食其力,努力工作,承担起对家庭的责任。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通过对廖某的警告处分及采取的一系列矫正措施,不仅对廖某本人,也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警示、震慑作用,为其他思想意识懈怠的社区服刑人员敲响警钟。司法所将此案例作为典型,对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要求社区服刑人员以此为戒,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按时向司法所汇报有关情况,遵守外出审批、居住地变更审批等有关规定,服从监管,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不断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落实社区矫正工作措施,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使全体社区服刑人员转变思想观念,端正服刑态度,树立在刑意识,认清自身角色,自觉接受司法所的管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今后的社区矫正监管工作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在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教育与监管并重,加强心理疏导与强化其在刑意识同步进行,在督促其严格遵守监管规定的同时,加强心理矫正。对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相应的处罚,使社区服刑人员感受到刑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在强化、规范日常监管的前提下,加强有针对性的引导,促使社区服刑人员自觉接受教育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