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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侯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1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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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SJYJ154025801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侯某,男,1987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2017年8月,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2月21日止。2017年8月25日,侯某到灵璧县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侯某判刑前长期在外务工,接受社区矫正后一直有外出的想法,司法所了解此情况后,多次找其谈话,告知社区矫正相关监管规定,要求其严格遵守,并将其列入重点管理对象,经常走访其家庭、邻里与村干部,了解其日常表现情况。

2017年9月27日,司法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侯某定位手机关机,工作人员迅速与侯某家人及村干部取得联系,并到其家中进行走访,经调查发现,侯某9月25日在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外出至杭州市萧山区。司法所立即拨打其电话,责令其立刻返回,并到司法所说明情况。9月26日,侯某从杭州返回灵璧县,到司法所报告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严肃的训诫教育。

司法所对侯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侯某擅自外出,没有向司法所履行请假手续,有明显违法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安徽省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9月27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侯某给予警告处分。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提请表后,对侯某违规外出相关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核实。 9月30日,经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主管领导批准后,依法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10月2日下午,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室,会同侯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向侯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侯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县司法局、司法所工作人员对侯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责令其写下了检讨书、保证书。对侯某警告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到其家中走访,详细询问了侯某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力所能及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消除其思想顾虑。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侯某被警告后,经过工作人员多次教育,能够反思自己错误行为,表示今后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接受社区矫正教育的态度有了明显转变。目前,侯某在家务农,并在县城找了一份保安的工作。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发现侯某违规行为后,县司法局立即向县检察院进行了情况通报。在对侯某作出警告处分后,县司法局在县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向侯某宣读、送达了书面警告决定。2017年10月9日,县检察院工作人员还会同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工作和司法所人员到侯某的家中实地进行了走访,了解其警告后的工作、生活和思想情况。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为警示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县司法局、司法所分别召开社区服刑人员警示教育大会,通报侯某违规外出受到警告案例,要求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引以为戒,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通过警示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

【小结】

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依法给予处罚,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同时,还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深入分析社区服刑人员违规行为的原因,帮助其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避免其再次出现违法违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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