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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达某违反行政法规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0-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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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ZSJYJ154017752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达某,男,1980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亚东县。2015年10月,因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被西藏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1月2日至2020年11月1日。达某到亚东县司法局报到,由亚东县司法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亚东县项目专项整治办公室、县国土局、环保局等部门多次深入全县范围内各乡(镇)、村(居)进行宣传不得违法采挖运输砂石的有关规定,并粘贴公示公告等。2017年5月16日,亚东县专项整治管理办公室、环保局等工作人员开展下乡排查项目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达某等人带着侥幸思想进行砂石采挖和运输,破坏生态环境,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县司法局对达某违反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情形进行了调查取证,走访有关部门和人员,与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调查笔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西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亚东县司法局对达某做出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处分。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5月18日,亚东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办公室提议给予社区服刑人员达某警告处分,经社区矫正小组集体评议,亚东县司法局批准,对达某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5月18日,亚东县司法局根据《西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亚东县司法局办公室向社区服刑人员达某宣读、送达《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签字。同时再次强调社区服刑期间的各项管理规定,要求遵纪守法、服从管理。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达某下达行政处罚和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后,达某积极接受各级部门的处分,达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如果在社区服刑期间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有可能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从思想上有了明显的转变,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5月18日,在亚东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达某,并同时抄送县人民检察院。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关于达某的这次警告,县司法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震慑作用,提高了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意识。

【小结】

此案例对县司法局今后开展社区矫正管理工作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县司法局联合各相关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区服刑人员学法用法遵纪守法的意识,加强全民法律知识水平,县司法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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