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阿里地区改则县社区服刑人员殷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10-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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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ZSJYJ153976683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殷某,男,1996年5月出生,户籍地为四川省内江市,现居住地为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改则县。2018年7月,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改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7月15日至2021年7月14日。2018年7月15日,殷某到改则县司法局报到,由改则县司法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殷某在接受社区矫正严管期间,多次无正当理由未向司法局报到,违反西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决定给予警告。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8月14日,经社区矫正小组集体评议,改则县司法局领导批准,对殷某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改则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组织所有社区服刑人员以开展集中教育形式,在会议上宣读了殷某的警告决定,并当场送达了警告决定书,并对殷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本人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对殷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殷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主动递交每月思想汇报、积极参加集中教育、公益劳动。意识到在社区服刑期间不能再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同时,县司法局对殷某加强管理,每天两次当面报到并对其实施了突击检查。
(五)给予警告的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8年8月14日,在改则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殷某,并同时抄送县人民检察院。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借此殷某的事件,县司法局组织全部在册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使他们认识到在社区服刑期间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
【小结】
惩罚性措施是确保矫正质量的保障,惩罚性措施对社区服刑人员自觉接受矫正具有威慑力。如缺失惩罚性措施,将弱化社区矫正对象的在服刑意识和惩罚功能,社区服刑人员的行为无法接受到足够的约束。通过惩罚性措施推动社区矫正的严格管理,充分发挥教育和警示作用,有利于刑罚预防功能的实现。惩罚性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管理,对违反行为者,应当给予警告,为方便操作,社区矫正日常管理中应当以此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规范,包括社区服刑人员离开本地或迁居的申请和批准程序、时间限制、证明材料等,这种具体的规定使社区服刑人员对活动范围的限制性规定形成直观的认识,引导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从而能够有效避免出现管理中了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