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社区服刑人员罗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10-1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NXSJYJ153967533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罗某 ,男,1972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201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6月25日止。2015年6月26日,罗某到苏仙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2月15日至2月16日,春节期间,苏仙区司法局值班工作人员通过手机APP定位监控报警,发现罗某定位在郴州市桂阳县。经调查核实,罗某未经请假擅自离开郴州市苏仙区到郴州市桂阳县,据此认定罗某系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县区。
(二)给予警告情况
罗某在接受矫正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于2018年2月15日至2月16日擅自离开苏仙区前往到桂阳县。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苏仙区司法局决定给予罗某警告处分。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2月26日,郴州市苏仙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对社区服刑人员罗某进行了训诫,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2月28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司法所办公室内向罗某宣读和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罗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同时宣布对罗某管理等级调整为严管级,并配带电子腕带进行定位监控。
(四)警告的效果
罗某受到警告处分后,认识到如果不遵守有关规定将受到惩处,甚至失去宝贵的自由,态度明显端正了,每天能按时进行手机APP人脸识别定位签到,按照严管级的规定到司法所报到,每周电话汇报,认真遵守请销假制度。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罗某受到警告处分,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将罗某受到警告的原因和惩戒措施在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中开展警示教育。经过教育,效果明显,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遵守有关规定的主动性更高。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行为相对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情况比较难以完全掌握,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日常监管的难度,这就要求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管中,通过日常报到、信息化核查、随机电话抽查和定期、不定期入户走访等手段,向村组干部、单位同事和左邻右舍等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表现情况,及时发现他们的违规行为,并根据其有关规定以及他们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和事实,给予相应处分,及时矫正其违规行为,从而促使其服从监管,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同时通过警告一个人,达到警示和震慑一群人的目的,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创造了良好的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