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陈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0-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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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YJ153967458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男,2002年7月出生,未成年人,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地。2018年6月,因犯抢劫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矫正期限为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2018年7月9日,陈某到九龙坡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其日常监督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事实
陈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对社区矫正缺乏正确认识,认为社区矫正就是走个形式,不需要严格管理,特别是抗拒手机定位管理。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自2018年7月9日至2018年7月23日,陈某被定为监管的手机一直无法接通,处于关闭状态。司法所工作人员随即要求陈某的监护人协助司法所对陈某进行手机定位管理。后经工作人员多次告诫,一直到8月8日,陈某仍然关闭手机,拒不接受定位监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2018年8月8日上午,陈某在其母亲的陪同下来到司法所报到并说明情况。其辩称其手机之前打不通是因为睡觉没听见,后来关闭是因为手机被盗,没有及时补办电话卡和买新手机所致。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之前的检查记录和调查情况一一驳斥了陈某的辩解,陈某最终承认了抗拒手机定位管理的心理和做法,司法所工作人员向陈某本人及其母亲询问核实情况后制作了调查笔录。陈某系未成年人,司法所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一直通过告诫的方式督促其改正错误,但陈某态度不够端正,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并已违反了《重庆市社区矫正人员定位管理办法》规定。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款、《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警告。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8月9日,陈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就陈某的行为进行集体讨论,一致认为陈某行为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作出给予陈某警告处分的处理建议。司法所将《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书面报告、询问笔录、走访记录和矫正小组集体讨论意见等相关材料上报九龙坡区司法局,提请九龙坡区司法局对陈某给予警告处分。九龙坡区司法局经调查核实和集体评议,并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于2018年8月9日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8月11日,九龙坡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陈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向陈某及监护人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陈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陈某进行了训诫谈话。
给予陈某训诫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陈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进一步了解了陈某关闭手机的原因,指出了其错误行为将会带来的严重后果,重申了各项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和社区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其必须严格遵守。同时,工作人员也和其母亲进行了一番恳切交谈,告知其平时要多关心子女,多关注其动向,多和其谈心交心,要有正确的教育方法,不能过度溺爱或者过于苛刻引起反效果。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陈某在被警告处分后,思想上受到触动,对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有了正确认识,认识到如果自己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宝贵的自由。陈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小结】
对未成年罪犯,特别是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应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策略。本案中的陈某,其父母忙于工作赚钱,对其关爱不够,虽然家庭物质条件富足,却因为抢劫被判处刑罚。其法律知识匮乏,甚至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之后,仍未意识到自己错误行为的严重性。因此,司法所根据其实际情况,不仅“量身”制定了相应矫正方案,而且严格加强监管,不因其是未成年人就予以放松,一旦发现其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依法给予处理,对其形成震慑,防止其在错误的道路上走得更远,对自己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同时,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联合社会、家庭,促使其养成自觉学法、用法、守法、尚法的法制意识,增强法制观念,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