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曹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9-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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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LJSJYJ153932726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曹某,男,1990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2018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与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7月22日起至2020年7月21日止。2018年7月26日,曹某到宝山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日常的管理工作。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 2018年8月8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宝山区司法局汇报,曹某的相关材料由曹某姑姑送交司法所,但曹某本人迟迟未到司法所报到。宝山区司法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曹某,曹某在电话中承认因需去哈尔滨看病,趁在报到前私自外出到哈尔滨,自以为不会受到惩罚。工作人员向曹某再次强调管理制度,并指定其务必在8月13日前返回宝山区到司法所报到。8月15日,曹某仍未按时报到。为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工作,时刻掌握社区矫正对象情况,宝山区司法局安排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曹某进行全方面的走访调查。通过细致的走访调查,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到曹某在接受社区矫正后,因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心存侥幸心理,故不按规定时间报到。局工作人员再次联系曹某,在对其进行多次督促与教育下,曹某于2018年8月17日到司法所报到。
2.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调查取证情况
结合曹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行为,为了彰显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宝山区司法局决定给予曹某一次警告处罚。8月19日,经宝山区司法局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后,证实曹某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有明显的违规行为,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8月22日,司法所提取了曹某的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填报了《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宝山区司法局对曹某给予警告处罚。经核实情况和集体评议后,宝山区司法局作出警告处罚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8月22日,宝山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召集曹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向曹某宣读并送达了《警告决定书》,要求其在送达回执文书上签字,同时将情况通报宝山区检察院。在给予曹某警告处罚后,司法所依据相关规定,将曹某列为严格管理对象,对其进行手机定位并采取了其他相关措施。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工作人员对曹某进行了一次深刻的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最严重的后果将被执行收监,失去这宝贵的自由。
(四)警告的效果
被警告处罚后,曹某作了深刻地检讨,认识到自己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行为的严重性,并表示日后一定严格要求自己,服从司法所的管理。在以后的改造过程中,曹某表现积极、参加学习和社区服务比较认真,没有再发生私自外出情况,且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目前表现良好。
(五)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8年8月22日,宝山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将曹某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条文、调查笔录以及宝山区司法局《关于给予社区矫正对象曹某警告处罚的报告》等书面材料复印件提交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监所科,自觉接受监督。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曹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曹某现身说法,向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讲述了自己违反规定而造成的严重后果,以及司法所工作人员仍对他不抛弃、不放弃而表示感谢。在矫社区矫正对象均表示,一定会更加明确自己的身份定位,更加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增强在矫意识,努力改造自己,成为守法公民。
【小结】
在工作实践中,个别社区矫正对象对自己的身份没有明确认识,认为被宣告缓刑就等同于被免于执行,漠视管理规定,不遵守请销假制度,随意外出。在该案例中,社区矫正机构严格执法,在第一时间发现曹某的越界行为,认真做好取证工作,严格遵照程序给予曹某警告处罚,并及时对曹某实施手机定位。在谈话中也向曹某表明,警告处罚是为了及时帮助其改正错误,避免在其因违反规定最终被收监,既对曹某和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震慑作用,同时也让他们明白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用心良苦,达到了良好的效果。